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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看完真的涨知识!

时间:2023-01-29 07: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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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看完真的涨知识!

我国于8月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近两年来国内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陆续成立。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决定从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护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旅游开发的重要资源,发展旅游事业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当今社会难以回避的矛盾,即对立又统一。处理得当,相得益彰;处理不当,则两败俱伤。本文拟对如何实现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双赢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内涵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从保护物质类遗产需要,提出了“世界遗产”的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了界定,且随着《公约》的正式生效使之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定概念。《公约》这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如下定义:“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 (一)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影响 1.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由于人们生活环境的变迁和生存条件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不可避免地受到严重威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划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加以重点保护,无疑不失为最佳选择之一,但难以解决保护经费不足、传承困难、保护机制难以建立的问题。而通过旅游开发,加强对旅游目的地的重视和保护,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和条件。如宜昌三峡车溪民俗旅游区探索了旅游与文化一体化开发模式,于 年纳入三峡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基地,成为三峡农耕文化和土家族民俗文化的展示和传承基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繁衍营造了原生态“土壤”[2] 2.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寻求新的保护方式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采取抢救式保存、博物馆保存、传习机构传承、学校教育传承、民间活态保护等五种方式,这五种保护方式都有与旅游的结合点。可结合抢救式保存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现之旅”,博物馆保存如中国昆曲博物馆本身就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可结合传习机构和学校教育传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修学之旅”;可结合民间活态保护,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或开展民间赛事活动,如屈原故里每年端午节举办龙舟赛事,已成为三峡地区重要的文化旅游活动;可借助特殊性主题开展旅游活动,如红色文化遗产旅游。近几年来,随着红色旅游的迅速发展,一些红色文化遗产的革命歌曲、绘画、传说及长征精神等得到了很好的传承[3]。此外,一些民俗文化旅游区还将该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吸纳并加以利用,开辟了通过旅游开发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途径。 3.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现在的情况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投入的资金非常有限,因此,旅游开发无疑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最佳途径。如“文艺搭台,经济唱戏”,云南民族歌舞在成功地搭台促进经济唱戏,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摆脱贫困方面,功不可没。“99世博会”、路南石林“火把节”期间,彝家大型民俗歌舞“祭火神”、“火把节的传说”等丰富多彩的民族歌舞和篝火晚会,吸引了成千上万的游客,3天内国内外游客达7万多人,旅游收入达386万元[4]。据有关统计表明,云南西双版纳旅游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达到73%,丽江财政收入的90%来自旅游业。由此可见,旅游开发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 4.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培养群众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开发的重要内容,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将这些文化遗产引入到旅游开发中,一方面,可以增强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游览;另一方面,旅游者对本民族保存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欣赏和赞叹,可唤起当地人对自己母文化的自豪感,从而增强当地居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由此可见,旅游开发不仅是弘扬和传播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而且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培养强大的群众基础。 (二)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影响 1.可能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 由于不合理开发,旅游可能威胁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有专家指出,由于民俗文化旅游的开发不当,不少地方出现了旅游活动内容雷同、项目安排粗制滥造的趋势:一些民俗村的民居都是房檐上挂几串辣椒,房内摆一台织布机,游客进门三件事:喝茶、跳舞、坐花轿。这些毫无品味和千篇一律的旅游活动,实在令人乏味。所有这些,不仅对游客产生了文化认识上的误导和扭曲,更对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生态平衡的破坏、原生状态的破坏和正常传承的破坏,同时,也损害了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弥足珍贵的优秀文化传统,并加速了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 2.可能导致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真 旅游商业性质使得有些旅游企业为了追逐商业价值,盲目迎合游客的需求,而不惜扭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来面貌胡乱开发,导致许多优秀文化遗产变味、衰落和失真。“为满足游客的猎奇心理,旅游开发中一些民族风俗被改造,被夸张,而导向奇异、古老、原始、浪漫、神秘、甚至野蛮、低俗,市场的商业气息败坏了文化的内涵和意义,由此稳定的精神信仰和民族凝聚力也会被冲击。”[5]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态正面临着强烈的文化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6],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受到严重威胁。 三、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由此可见,发展旅游事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利弊共存。处理得当,则相得益彰;处理不当,则两败俱伤。我们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意开发,也不能因其负面影响而停止开发。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引起重视、提高认识、科学管理,以寻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双赢之路。 1.强化政府客观管理,建立法律保护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特定群体的智慧结晶,而非个人、短期就能产生的,一旦被破坏,就不可再生。保护和合理有序利用首先依赖于政府的作为。一方面,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正确引导,严格管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管理。严格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避免旅游开发过度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另一方面,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投入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可通过制订计划以及财政、金融、税务、价格、工商管理、招商引资等政策措施,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和利用,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法律保护体系,认识贯彻实行,科学管理。如,凡是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项目,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文化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并且建立健全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公众舆论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造成破坏的行为,必须有法可依,严肃处理与制裁。 2.完善协调保护机制,以开发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乱开发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管理混乱,管理混乱的深层次原因则是多头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又作为遗产,既受管于旅游部门又归口于遗产管理部门。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首先要协调各管理部门的关系。旅游业与遗产管理的关系是处于平行共生阶段,需要旅游部门与文化遗产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积极沟通、协调,求大同存小异,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的旅游开发利用为中心,理顺各部门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必须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在旅游开发中,要坚持保护非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生态性,特别要加强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区保护,正确处理好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在开发中为防止肤浅的异化现象出现,应坚持以“软开发”为主,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努力挖掘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文化生态价值等,进行展示、传播、弘扬。防止过多的“硬开发”,刹住大兴土木之风。另外,根据客源市场的需求,加强地区间各部门的联合和多行业的协作,逐步形成成熟的客源协作开发网络,建立顺畅的旅游通道,共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市场 [7]。统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旅游开发,分门别类,因势利导,合理利用,走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体化开发之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与旅游开发方式进行有效对接,以促使旅游发展与文化传承的双赢。 3.加大文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遗产保护的认识 加大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唤醒全社会对保护工作的自觉意识,是确保非物质文化资源免遭破坏,同时促进保护、发掘、抢救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所以,如在旅游活动的场所及旅游过程中,引入对非物质文化资源历史文化价值及保护意义的宣传教育,通过生动真实的介绍、讲解和宣传,最大限度地激发游客对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这也是提高旅游活动吸引力,增强旅游活动文化含量,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好方法[8]。要使旅游不仅成为一项广泛的文化经济活动,还要成为一项群众性的文化保护活动,在开展旅游活动时,也可以让当地的群众参与,一方面,可以增强当地人对本地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让大众来向大众宣传保护意识,要比什么广告及宣传都起作用。有些地方运用此方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例如现在丽江古城四方街的纳西族民族歌舞表演,以及泸沽湖民族博物馆的摩梭人歌舞表演,都是政府组织当地群众的进行的表演,这就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4.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宽开发与保护途径 加强科技力量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入高科技手段,在旅游活动中提高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效率。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用常规的保护手段很难取得好的效果,因此在现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应将这些科技手段运用到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上来。借用高科技手段存贮和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拯救濒临消亡的不可再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切实可行甚至是唯一的途径。同时,利用高科技开放新型旅游休闲方式可避免或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磨损和消耗,这样一来,既能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又能满足游客的求奇求异需求。 5.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增强国际竞争实力 中国是拥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祖先给我们留下了许多优秀的文化遗产,在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方面国外比我们走在前面。为增强我国在这方面的国际竞争力,将我们国家优秀的文化传播得更远更长久,让更多的外国人通过了解中国的文化来了解现在的中国,我们应该借鉴和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与我们有着历史渊源的韩国在一些这方面的经验就很值得我们研究,例如,韩国于1964年制定了《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并启动了“人间国宝”工程,被授予人间国宝荣誉称号者,政府每月为其发放津贴,支持其提高技艺并培养新的传人。并在中小学大纲中明文规定每年必须安排一定的课时,让青少年直观感受传统文化精粹,规定小学生在每一学期必须观看历史剧一次[9]。从韩国的这些措施中可以看出对本国文化的重视,因此,我们政府也应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严格贯彻实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将这些国外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增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上的影响及竞争力。 6.拓展旅游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旅游从业人员作为旅游活动的主要媒介,应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价值、意义和基本保护方式与思路。同时,旅游从业人员应准确掌握相关的保护政策法规,成为旅游活动中保护工作的第一宣传员,以此确保政策的落实,唤起广大游客和社会各界的保护意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组建具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专业知识专业队伍,培养一批专业人才;并且对于在职导游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历史素养,并及时更新旧知识,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结语 目前,随着旅游的业迅速发展,我们应从更高的角度正确认识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不能否认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任重道远,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但我们始终相信,只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一定能实现旅游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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