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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网上办税系统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大厅登陆

时间:2022-05-06 11: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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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网上办税系统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大厅登陆

南京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5家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京#

#虚开增值税发票#

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一条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宁税稽一公告〔〕12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南京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一处〔〕163号、宁税稽一处〔〕155号、宁税稽一处〔〕158号、宁税稽一处〔〕160号、宁税稽一处〔〕157号)。

涉案5家公司因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涉案5家公司移送公安机关。

例如:南京东某某成药业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1.注册地址虚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失联,以走逃、失联方式逃避税务监管和检查

2.发票领用情况

3月至4月,该公司分2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电脑版(三联),共计50份。

3.进项发票取得及销项发票开具情况

(1)进项发票情况:

虚抵的35份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3209000.00元,进项税金:417170.00元。

(2)销项发票情况:

3月至4月期间,对外开具专用发票50份,3月份该公司开具发票25份,金额2459393.16元,税额418096.84元。4月份该公司开具发票25份,金额2493542.30元,税额423902.20元;开具发票后该公司未申报缴纳4月增值税走逃,开具发票目前已做失控票处理。交易对象涉及下游企业1户,开票货物名称有“桔梗、丹参、西洋参”。

4.纳税申报情况

(1)增值税

3月-4月合计申报增值税926.84元。

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虚列农产品抵扣的方式进行虚假申报。

(2)企业所得税

1月至7月合计申报企业所得税0.00元。

5.银行资金往来情况

江苏国税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内无该公司银行账户信息,故无法检查该公司资金收付情况。

6.下游发票的协查情况

已对受票企业河南中某药业有限公司(原名:河南信某药业有限公司)发出协查函。该户已认定为正常户。

7.上游发票的协查情况

进项税金为虚抵的35份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3209000.00元,进项税金:417170.00元。

8.生产经营真实性核实

无上报给税务机关的检查所属期的财务报表。不符合正常生产经营规律。从已获得的该公司财务资料分析,虚抵进项发票,销项发票货物品名为农产品,无逻辑关联。

二、处理决定

1.通过对被查对象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实地查验并与涉案企业相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无法联系到其实际经营人。被查对象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其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信息不真实;被查对象在申报表中虚列农产品进行抵扣,开具销项为17%税率的“桔梗、丹参、西洋参”、银行账户江苏国税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内无该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该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952935.46元,税额841999.04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该公司已涉嫌触发票犯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及有关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

#南京#

关于电信行业电子普票不显示税率问题

时间:-08-30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目前,电信行业开具的是电子发票,而发票上税率一列只显示符号*,不显示税率,请问这样是否合规?

答: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交国税应该是江苏排名第一。浙江第二。

苏沪商界阿伦上海双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CEO

这次广东疫情可以看出广东经济总量高,但是综合实力、防疫实力还是江苏更强。南京、苏州等江苏中心城市从未出现日新增超百人情况,最近几天广州已经日新增超400人就有3天,关键广州外贸规模还小于苏州。但是广东抗疫还是值得肯定,单独抗疫一个月没有请求国家支援,广东省还是很坚强很有勇气。广东是中国第一经济大省,有实力单独打赢疫情,我看好广东。#广州# #苏州头条# #广东身边事# #疫情#

江苏省盐城市某医疗器械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票办理单位结算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税稽罚〔〕41号

盐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9***821825B):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盐城西环路***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至以盐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销售医疗器械给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滨海县人民医院、大丰市人民医院、东台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无锡101医院、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却以个人名义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取得发票后加盖盐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用于对上述相关医院的货款结算,取得收入不含税金额37471953.39未入帐、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度不含税金额4036921.36元,度不含税金额19314455.14元,度含税金额14120576.89元。

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率征收,征收率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查补企业所得税374719.53元,其中40369.21元、193144.55元、141205.77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查补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2)相关账簿、凭证复印件;

(3)检查所属期间税务申报资料复印件;

(4)对你单位有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5)相关医疗单位的证据材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是偷税,偷税额374719.53元。现处所偷税额6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24831.7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24,831.7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盐城苏延法被查

苏延法是个啥人?他是干啥的?

他曾是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处级)。

现如今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和盐城市监委监察调查。

12月至6月,任盐城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至于说他具体的违纪违法内容,因为现在正处于调查阶段,出于保密需要,调查组不会向外透露。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苏延法的从参加工作到被调查的前前后后任职情况。

苏延法,1963年1月出生,江苏盐城人,研究生学历,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从1981年7月参加工作到1994年税务系统机构改革。苏延法这一时期主要职务是办事员、科员,最高职务是副科长。

从1994年税务机构改革,由一家分成了国税和地税两家,这一时期,苏延法由副科长最后升迁至盐城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7月国地税机构合并后,由于机构减少领导职数也相应减少,苏延法屈就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职务虽然为副职级别仍为正处级)。

6月至今,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保留正处级领导干部待遇,至此番被查。

苏延法今年59岁,临界退休被查,大半辈子的“辛劳”白费了。

江苏这些年的发展强进,主要表现在GDP,上交国税,城市建设发展,居民人均收入等,

苏商会江苏省苏商发展促进会官方账号

我真的被江苏震撼到了!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锡税二稽罚告()94号

江阴市***服装辅料厂:(纳税人识别号:130***4180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接受日照***纺织有限公司5月26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42140,发票号码05373193-05373196,品名为棉纱,合计金额399941.88元税额67990.12元,价税合计467932元。上述发票已由原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于5月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金67990.12元。你单位个人所得税为核定征收。

实际你单位与日照***纺织有限公司未有业务往来,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是在交易中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以上检查情况,拟作出如下处理:

1、追缴税款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粲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icon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67990.12元不得抵扣,追缴5月增值税67990.1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粲、《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3号)文件的规定,对本次检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一并追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个人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本次检查不作处理。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合跟期缴纳外从清纳税款之目起,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拟对应追缴增值税67990.12元按1倍处罚款,计67990.12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长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稽罚告〔〕8号

淮安***油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FJYJ85):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4月1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增值税

你单位11月-12月取得成品油销售收入952159.60元,增值税零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23780.75元。

你单位1月-6月取得成品油销售收入1647565.67元,增值税零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14183.53元。

证据:销售明细证明你单位销售成品油取得的收入;

增值税申报明细证明你单位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你单位应缴纳增值税123780.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四条之规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664.65元,你单位未缴纳。

依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应缴教育费附加3713.42元,你单位未缴纳。

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3号文)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475.62元,你单位未缴纳。

你单位应缴纳增值税214183.5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四条之规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992.85元,你单位未缴纳。

依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应缴教育费附加6425.51元,你单位未缴纳。

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3号文)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4283.66元,你单位未缴纳。

(三)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未设置账簿,检查过程中,你单位法人代表失联,无法按规定设置账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11月-12月取得成品油销售收入952159.60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为0,应税所得率为4%,核定应纳税所得额952159.60*4%=38086.38元。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8086.38*25%*20%=1904.32元。

证据:销售明细证明你单位销售成品油取得的收入;

法人代表笔录证明你单位未设置账簿;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明你单位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税款的行为处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247561.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7329.3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3808.64元;增值税罚款428367.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9985.7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月9日

我国古代时期的房地产税

唐宋时期对坊郭户所征的房产税,叫宅税。所谓坊郭户,就是唐宋时城市人户的名称。宋坊郭户的范围不仅包括居住在州府城、县城和镇的人户,也包括居住在州县城外新的城市居民区的人户。依据有无房产,将坊郭户分成主户和客户,又依据财产或房产多少,将坊郭户分成十等户。有些地区仅将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户,有些地区则将坊郭主户和客户混通分为十等户。坊郭上户中有地主、商人、地主兼商人、富有的房产主等,坊郭下户中有小商、小贩、手工业者等。宋时,将宅税分等级、品类、数额区别征收,如当时的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屋税分十等。

宋朝时对坊郭户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叫地税,又称地基钱、地基税钱、官地钱、地课钱、白地钱等。地税一般以丈尺计算,或日收,或月收。南宋时,临安府(今浙江杭州)和庆元府(今浙江宁波),地分三等。有的地区,如庆元府,由楼店务(负责收地税的机构)包揽全城地税,而另一些地区,如镇江府(今江苏镇江)、太平州(今安徽当涂),其地税则由楼店务和私人分别征收。由于封建统治中心设在城市,官府摊派给坊郭户的赋税,也往往比乡村户多。

参考文献:《中国历史大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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