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好帮手!
1500字范文 > 信用社贷款夫妻一方签字 信用社贷款夫妻签字审核通过的几率有多大

信用社贷款夫妻一方签字 信用社贷款夫妻签字审核通过的几率有多大

时间:2018-09-10 15:28:12

相关推荐

信用社贷款夫妻一方签字 信用社贷款夫妻签字审核通过的几率有多大

以后应该出台夫妻单人签字的借款,谁借款谁还钱,免得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债。

二三里资讯吉林二三里资讯吉林官方账号

丈夫举债打赏女主播187万元后患病离世?妻子欲维权,女主播回应

【未在借条上签字,妻子承担还款义务吗? 法院:未签字但全程参与借款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虽然一般遵循“共债共签”原则,但仍以“未签”为例外。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黄某和妻子王某虽已离婚且借条上仅有黄某一人签字,但因案涉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亦参与了借款全过程,故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借款人黄某和王某共同向出借人吴某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后续利息。

黄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王某通过微信向其朋友吴某借款15万元,后吴某将上述款项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付了黄某。9月,王某又通过微信和吴某协商借款利息,双方确认利息标准为月利率2%,从借款当日计算,利息共计4.2万元,扣除1万元还款,尚欠借款本息18.2万元。9月,黄某向吴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差欠吴某19万元的事实,后黄某和王某离婚。因二人均未再向吴某还本付息,吴某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和王某共同向其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依据吴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得出从提出借款到协商借款利息再到对账确认借款本息数额,妻子王某参与了该笔借款的全过程。虽然案涉借条在王某与黄某离婚后由黄某一人出具,但王某在其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全程参与借款,应当认定该笔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与王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由二人共同向吴某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并继续承担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人民法院报记者:周瑞平 通讯员:鲍淳)

#头条创作挑战赛#

正月初十三,祝大家新年快乐![兔逢新春][万柿如意]

妈妈一回家就跟我说起表妹家的事情:表妹夫瞒着表妹借了男方亲戚那边的钱,去投资,估计是亏了,表妹完全不知情,意外才知晓这个情况!

表妹夫确实不省心,几年前他所在的公司倒闭后,他就出来到处找事情做,不知是嫌苦嫌累还是想赚大钱,反正是到处搞钱投资,但只见亏没见赚!还以好朋友的名义贷了款,结果到期还不上,人家都跑家里来要钱了,还是小姨借了凑了钱垫上帮他先还了!

表妹夫这几年钱没赚到,倒是给家里摊了这么多债务,表妹心情很差,觉得自己辛辛苦苦上班带娃,还要被迫给老公还债。她想自己不应该这么命苦。

我对我妈说:表妹可以不用负担这些债务!我们来分析一下

1、表妹夫瞒着她,她完全不知情

2、表妹夫借的钱没有一分钱用于家庭开销,比如没有给孩子交学费,没有给家里买米油等生活物资,没有用于家庭买车等,就是表妹夫他自己花销了,或者用于到跟你们没有赡养关系的人身上了!当然得表妹去举证,证明这些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销!

如果有部分债务用于家庭开销,那么这部分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3、表妹没有帮表妹夫签过债务借条、贷款合同的字,也就是不是夫妻共同签字的,这点很重要,或者说表妹的签字是在被欺瞒的情况下,还有不是她本人的签字也是无效的 !

符合以上这些条件,那么表妹夫借的钱跟她是没有关系的!这是属于表妹夫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吉林省吉林市,一女子和当干部的丈夫结婚后,一度羡煞旁人。但丈夫突然因病昏迷后,所有事情都变了,女子发现丈夫背着她,向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并长期打赏一位女主播。女子发现时,打赏金额已高达187万余元。

于女士和丈夫郑某都是二婚,但他们结婚后的感情还不错,十多年来,一直相敬如宾。于女士家庭条件不错,有稳定的工作,郑某又是一个干部,社会地位比较高,他们两人的结合让旁人羡慕不已。很多朋友都说于女士嫁了好丈夫,丈夫昏迷之前,于女士也是这样认为的。

于女士表示,丈夫郑某一直患有肝脏病,但总的来说,并未表现出非常严重的症状,事发这天,她陪丈夫回老家,路上丈夫兴致很高,有说有笑,可在还没到老家,就发生了意外,丈夫腹部一阵剧痛后,突然昏迷过去!

于女士赶紧拨打120,然后将丈夫送往医院,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就在这时,从未看过丈夫手机的于女士,被丈夫手机里的信息吓到了,里面竟然有很多银行的催款短信!

于女士觉得很奇怪,丈夫的工资虽然不是很高,但日常生活足够了,怎么会有这么多催款短信呢?她又好奇的点开丈夫微信,瞬间懵了,“我给你刷了200多万”、“给你刷了四年的礼物”,于女士这才知道,已经50岁的丈夫,竟然是某女主播的榜一大哥!

1、据了解,打赏的钱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郑某找亲戚朋友借的。

郑某生病倒下后,也曾联系女主播,希望对方能退一部分给他,他急需钱缴纳医疗费,但那个一直喊他大哥,表现得非常热情、亲密的女主播,脸色大变,断然拒绝!

几个月后,郑某躺在病床上猝然离世,给于女士留下了上百万的债务。现在于女士不仅要还房贷,车房也已经被法院冻结,好几个亲朋好友、同学,都已起诉到法院,诉请于女士还钱。

2、郑某向亲朋好友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有网友提出,郑某借钱用于打赏女主播,而且两人还有可能存在不正当关系,当然不能算夫妻共同债务。

从理论上讲,网友的说法没错。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郑某向亲朋好友,以及关系好的同学借钱一事,于女士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这样来看,郑某所借的钱,属于其个人债务。

但需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包括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这件事里面有一个细节,郑某打赏期间,郑某的母亲患了乳腺癌,于女士的父亲患了肺癌,有一部分钱,他是以为两个老人治病的名义借的。

换而言之,这事还涉及到举证和证明的问题,也就是说,郑某借的钱,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要以证据说话。

其次,退一步讲,即便郑某向亲朋好友借的钱,没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于女士这次也将“重伤”。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按照继承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和部分资产,应当进行分割处理,然后将属于郑某的部分,用于清偿债务,属于妻子于女士的一半则归于于女士所有。也就是说,最好的结局是,于女士可以得到一半的财产。

最后,好好的一个家庭,却因为一个女主播,落到如今的地步,可悲可叹!对于郑某而言,人走了,万事皆空,但对于女士来说,却是债务缠身!值得警醒!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

头条热榜​#我与宪法40年##头条创作挑战赛##吉林头条#

夫妻婚后买的房是共同房产,房产证上就是两人名字。而且去办产证如果是结婚的都是两人签字。我家除了农村那套民房是我自己名字(那是我父母给我盖的)。我和媳妇婚后买的房都是我俩名字。你老公太不地道了。这种事也能办出来。你要小心了。放心,只要有结婚证,有购房证明等能证明房子是你俩婚后买的,那房子即使写他一人名字也没用。你老公是自作聪明了。

杯水明月

我跟丈夫干了一架,我单方面挠他,依然委屈。我月挣1万多,他才8680元,还被他一家老少12口啃,房产证上只写他一人的大名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简言之,《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夫妻共同债务:

一种是共意共债,签名也好,追认也罢,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承担的债务;

一种是共用共债,一方举借,另一方并不知道,但另一方实际享用了的债务。共用共债的关键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黄某和妻子王某虽已离婚且借条上仅有黄某一人签字,但因案涉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亦参与了借款全过程,故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借款人黄某和王某共同向出借人吴某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后续利息。

天津高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

【津日普法】未在借条上签字,妻子承担还款义务吗?

借条上写明借款用途是旧改建房用的,只因没它老婆签字都不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吐血]

晓天律师

老赖不还钱,还假离婚把财产转移了?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再210号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