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日起,个人存取现金5万元以上需要登记资金来源,这条规定被推上了热搜,作为法律人,我一直在想,这条规定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首先,这条规定来源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 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账户或者通过其他协议约定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
(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其次,这条规定我认为对于合法合规的现金不产生任何影响,对于那些不能说清来源的,或者来源不明的,是不是有些影响了?这个大家自行体会。
再有,这条规定我们结合其他相关规定来看,可能更加明白其真实的含义。
比如,3月1日起,企业不能用个人微信或者支付宝收款码收款了,假设我以前是开饭店的,我用微信个人收款码进行收款,这样企业的收入就变成了个人的收入,不用纳税了,其实就是隐匿了企业的收入,那么,3月1日起,这种事情不存在了。那有人说,可以用现金啊,那朋友你在看第一条,去银行存5万元要讲明资金来源的。
有人说,每次我存49999元可以吗?那我说,可以,你每次都这样去,难道系统就不会发现异常吗?难道就没有其他办法调查你收入来源吗?你要搞对抗吗?
存5万现金要说明来源以及禁止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共同指向的是企业隐瞒自己的收入,将企业收入转化为个人收入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至少,目前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小结论,这个结论未必全然正确,但确实有这方面的影响。
和会计行业的朋友交流说,朋友说到了金税四期,朋友说,在金税四期中,每个人的收入都是透明的,我忽然好像明白了一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