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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核实贷款用途 银行贷款用途说明

时间:2021-05-20 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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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核实贷款用途 银行贷款用途说明

贷款所说的“三查”指的是什么你知道吗?

贷款中的三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检查。

1:贷前调查:指对申请人申请时基本材料的审查,并判断出是否符合发放贷款的条件,主要重点就是申请人的信誉、收入、偿还能力等的初步判断。

2贷中审查:指的是审核人员对于申请人所提供所有材料进行核实、从中复测客户的风险程度、提出审核意见。

3:贷后管理检查:指的是发放贷款后,银行对于借款人不定期的征信以及收入上进行追踪调查。如果发现借款人征信急剧变差、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可提前收回贷款。

【银保监会要求“穿透式”审核经营贷需求 防止其流入房地产领域】财联社3月26日讯,银保监会、住建部、央行通知,为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要求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信贷需求审核、贷款期限管理、贷中贷后管理等。通知要求:

1、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

2、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

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

4、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

5、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

6、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

7、有关部门要于5月31日前完成专项排查工作,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3月11日,现行有效)

根据会领导有关批示要求,政策法规部牵头各监管部门,成立“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问题解答小组,准确、及时地解答“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并在专刊不定期刊发。近期,解答小组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集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统一解答。

一、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的范围

《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不论贷款人内部如何界定贷款品种,只要贷款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均属固定资产贷款。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口径,指总投资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关于贷款发放的规定

《办法》第十五条要求贷款人应与相关当事人签订相关合同,详细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十七条要求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提款条件应包括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出现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贷款人应依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为此,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合理约定提款条件,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项目进度、原材料采购、资金结算等因素,合理判断项目的正常资金需求,科学约定提款进度安排,并要求借款人在提款时提交书面的提款申请以及证明提款申请符合提款条件的材料。

贷款人应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实际发放贷款之前,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有效监控项目建设情况,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对于投资额大、技术复杂,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人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监理、评估、质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签署的确认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承包商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签署的单据等。

三、关于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贷双方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合法、合理、明确、详细的贷款用途,即用于支付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的商品、服务、资金等交易的款项。借款人在上述商品、服务、资金等交易中的对手方即为《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所称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四、关于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单笔金额”是指支付给借款人某一交易对手单笔款项的金额。

《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贷款人应在发放贷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为此,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对借款人需提交的交易资料做出约定,具体规定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的商品、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分别需要提供的交易文件或凭证,以及对于交易文件或凭证的详细要求(如交易文件或凭证记载的交易主体、签名、印章、填写规范)等内容。

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贷款人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五、关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规定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在贷后管理过程中,贷款人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有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和金额标准支付贷款资金,或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贷款人应按该条规定及时采取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等有效措施。

六、关于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是指为监督控制贷款资金而开立的办理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的账户。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非特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户”,可以是“一般结算账户”。

七、关于固定资产银团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也应执行《办法》。银团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由代理行负责。银团贷款合同应对代理行实施支付管理与控制进行明确授权并做出具体要求。代理行应根据《办法》的要求和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做好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

八、关于风险限额管理维度

《办法》第六条要求贷款人应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管理需要等因素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限额制度。

严查违规贷款,可不是做样子

成都某银行发出一份“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由于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贷款用途”的相关规定,要求限时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否则采取法律措施。

其实这在意料之中,多个城市都在严查违规贷款流入楼市,包括上海、深圳、杭州等,严防经营贷、信用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楼市,并要求监管资金用途。

3月12日,人行上海总部公告称,要求严格审查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切实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近期上海已有借款人因违反“贷款用途”的规定,被银行要求提前还款,一张贷款本金余额为298万,另一张为500万。

深圳也有银行开始核查,针对1000万以下普惠口径贷款,主要核查两个内容:

1、贷款发放时,抵押物过户时间与贷款申请时间间隔是否短于8个月;

2、贷款发放前、后3个月,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是否有新增房产。

银行严查违规涉房贷款,这次可不是做做样子,估计部分人要心惊胆战了。

不要误判金融形势和监管决心。记住,房住不炒;股票……算了,今年也不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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