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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中国银行农业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塔湾支行

时间:2021-07-19 0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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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中国银行农业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塔湾支行

塔城警方破获系列诈骗案 涉案金额13万元!

1月28日,塔城地区塔城市公安局破获系列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涉案金额13万余元。

9月24日,塔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辖区居民阿某报警称:6月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现金4294元。

经询问,受害人阿某于6月23日通过他人认识嫌疑人叶某,叶某自称可以办理低息贷款,阿某按对方要求连续三次通过微信方式转账4294元,直到9月叶某还以各种事由推诿,阿某才意识到被骗,逐报警。

接警后,塔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展开侦查工作,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办案民警先后前往额敏、托里、裕民等地开展调查取证及走访工作,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1月28日,在塔城边境管理支队阿布都拉边境派出所的全力配合下,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叶某抓获。

经审讯,6月到9月,嫌疑人叶某以给他人办理贷款为由先后诈骗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等地18名受害人,涉案总价值达13万余元,叶某对犯罪事实供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假一赔十,他承诺的,必须做到!”新疆塔城,一男子在某商行购买4箱茅台酒,花费5.46万元。饮用之后发觉味道不对劲,便投诉至当地市监局。经鉴定,4箱茅台酒系假冒产品。男子想起商行出具的违约承诺,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支付10倍赔偿。(来源:新疆塔城地区中院)

事情是这样的,1月2日,男子马某到一商行询问是否出售茅台酒,商行说售卖还信誓旦旦承诺肯定是真品。就这样,马某花1.32万元买了一箱。为让马某放心,商行在向马某出具的收据上载明“假一赔万”。

见商行如此自信,马某对他们的茅台酒也深信不疑。1月7日,马某又在该商行花1.38万元购买一箱。1月10日,马某再次到商行花2.76万元购买两箱。但这两次,商行出具的收据由“假一赔万”变成了“假一赔十”。

手握四箱茅台酒,马某喜悦之情溢于言表,便开始饮用。饮用过后觉得味道不对,怀疑买到了假的茅台酒。于是,马某将情况反映到当地市监局。市监局委托茅台公司进行鉴定,确定四箱茅台酒系假冒产品。

气愤之下,马某要求商行履行赔偿承诺,但承诺的赔偿款太多了,商行根本不答应。马某便将商行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商行抗辩称马某知假买假,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涉案酒品虽然不是茅台酒但还是酒,愿意退还5.46万元的货款,但是不承担10倍的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令商行向马某返还5.46万元的货款,但不支持10倍的赔偿请求。原因是虽然他购买的茅台酒属于食品,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酒品对其造成了人身伤害。

但商行毕竟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的范围内向马某赔偿损失。综合案情,一审法院判令商行向马某赔偿8.19万元(5.46万元×1.5倍)。

马某觉得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本案即使不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标准,也应该按照商行在收据上作出的承诺履行。于是,马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初衷,本条也应该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解释。该条款的意思是约定或承诺的内容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双方就应该遵守。

本案中,商行在马某购买茅台酒时出具的“假一赔万”、“假一赔十”承诺是自愿作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商行应当按照承诺履行赔偿义务。至于商行主张马某知假买假并无证据证明。

同时,法院指明,“假一赔十”赔偿数额包括本数在内不应当超过十倍,那么赔偿的倍数应当是九倍。经过核算,1月2日那一箱5瓶茅台酒,商行应赔偿5万元,剩余两次3箱茅台酒,商行应赔偿37.26万元。

最终,二审法院判令商行向马某返还5.46万元货款,并赔偿42.26万元。

当然,二审判决作出后,商行也表示不服,立即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上级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判决正确,驳回了商行的再审申请。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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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头号周刊#

(注:配图与本案无关,仅为说明本案情况)

卖假茅台还敢承诺“假一赔万”,新疆塔城,老马在老徐的烟酒行连买4箱茅台酒,然后起诉索赔54.6万元,其实老马已经知道酒是假酒,后面三箱是“知假买假。

(案例来源:塔城中院)

1月2号,老马来到老徐的烟酒行,要一箱茅台,老徐打包票酒百分之百没问题,为了让老马打消疑虑,还在收据上写“假一赔万”,老马搬走一箱,花了13200元。

回去打开第一瓶,就觉得味道有点不会,老马怀疑酒是假酒,但老马没有声张,而是向市场监督局投诉假酒。

市场监督局委托茅台公司进行鉴定,出具了《黔茅辨(鉴)第0000701号》产品鉴定表,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也就是假茅台。

老马不动声色,1月7号又买了一箱,1.38万元;1月10号又从老徐这拿了两箱,2.76万元。

老马让老徐在收据上写好酒的批号,还要求老徐“保真”,老徐在收据上注明“假一赔十”。

四箱茅台到手,老马反手把老徐告了,要求假一赔十,四箱茅台,花了5.46万,老马要老徐赔偿54.6万元。

老徐傻了眼,没想到老马会这么干,老徐在法庭上大呼冤枉,并说,店里本只有一箱茅台,还放了一年多没卖掉,是去年从赵老板商行进的货,老徐根本就不知道真假。

后面三箱,也是从赵老板那里拿的货,现拿现卖,并且拿出了赵老板开的收据。

赵老板承认,老徐从他这里拿了几箱茅台,但赵老板说,老徐卖给老马的茅台编号从未见过,“不是我的货,我卖给老徐的是真茅台,老徐卖的是假茅台”。

赵老板给的收据上没有茅台编号,即便赵老板卖的是假茅台,老徐没有证据,也只能哑巴吃黄连。

所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也不管老徐是不是背了黑锅,这事跟赵老板就没关系了。

老徐只得抓住老马验酒在前,买酒在后的行为,认为老徐知假买假,是借打假之名,恶意索赔,属于钻法律空子,不值得法律保护。

老徐提出,应按一般商业买卖合同处理,可以退款退货。

老徐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老马买酒,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若是用于个人消费,开了一瓶发现味不对,就不会再继续购买了。

老徐还提出,即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这几箱酒,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假冒注册商标并不一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里面灌的是二锅头,也是一样喝。

一审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有待商榷,可按《消保法》假一赔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一审判决:老徐退货,并赔偿老马购买茅台酒价款的1.5倍,5.46万的1.5倍,是8.19万元。

可以说,一审判决认为“假冒注册商标” 不一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说理部分不能令人口服心服,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一下又把“假一赔三”减掉一半,大大减少了被告的赔偿。

老马很不满意,上诉至中院,发动二审。

老马认为,一审引用法律依据即便不谈,老徐还在收据上白纸黑字写着“假一赔十”,第一箱的收据还承诺“假一赔万”,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老徐也该履行承诺,假一赔十。

不得不说,老马请的律师水平不错,直接绕过了具有争议的法律依据,以《民法典》“意思自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两点作为突破。

你打你的,我打我的,战术上技高一筹。

解释起来是这样的:如果商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严于法律的规定,只要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约定就是有效的。

老徐既已承诺,而且承诺的义务重于法律规定,也重于一审判决,当然要按承诺履行。

二审中院无可辩驳,只能改判,对于第一箱茅台,按“假一赔万”,一箱五瓶,赔5万,对于后三箱,按“假一赔十”赔偿数额包括本金,尚需赔9倍货款,后三箱货款41400元,按9倍计算为372600元,总计422600元。

二审判决,老徐按约定支付赔偿422600元。

虽然离老马索赔54.6万元还有十来万的差距,但老马已决定见好就收,不再纠结。

本案,老马有充足的理由索赔54.6万元,继续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条,也有充分的依据,老马二审改变诉讼策略,放弃一部分赔偿,速战速决。

当然,本案也提示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支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法约定,如果有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

学习法律常识,欢迎关注@正义Lawyer

#头号周刊# #茅台酒#

“假一赔万?”新疆一男子到烟酒店购买5瓶茅台酒时,老板为了让男子放心购买,声称一瓶是假酒就赔偿1万元。事后男子又两次来到该烟酒店内总共购买了15瓶同款茅台酒时,老板又承诺退一赔十。确定全部是假酒后,男子告上法庭主张老板需履行承诺。一审判定退回货款并按1.5倍货款赔偿男子。但二审却有不同意的看法。

(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院)

马先生因业务需要来到某烟酒店准备购买茅台酒时,老板声称保证是真品茅台酒,并承诺只要发现一瓶是假酒,就会按照一瓶1万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马先生见老板那么有信心,于是一次性购买了5瓶茅台酒,并和老板说只要老板保证是真品,以后都会在这里买酒。为了安全起见,马先生支付酒款后便让老板在收据上注明“假一赔万”。

之后几天时间,马先生分两次来到该烟酒店,总共购买了15瓶同款茅台酒。也就是说,马先生3次共购买了20瓶茅台酒,总共支付了54600元。

由于后面两次的收据都没有注明“假一赔万”,因此马先生打电话询问老板这酒有没有问题,老板承诺假一赔十。过程中,马先生将双方的对话予以录音保存。

马先生发现20瓶均是假酒后,遂向市监局举报,并将老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老板必须履行退一赔十、“退一赔万”的承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烟酒店老板在一审庭审期间为自己辩解称:

第一,从马先生分3次买了20瓶酒,仅开了一瓶且一口没喝没送人的情况来判断,其是第一次买酒并开了一瓶发现是假酒后,又继续大量购买的。因此可推断马先生是知假买假。

第二,马先生大量购酒,既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送礼,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故其一方既不能主张退一赔十,也不能退一赔三。

《食品安全法》第148明确规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本法规定食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同时还规定,商家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商家应当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后果。

第三,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涉案20瓶只是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并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马先生主张退一赔十,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只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购买行为的个体,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实施购买行为的个体,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虽然马先生购买20瓶后没有大量使用或送人,但被告却不能举证证明马先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因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其次,《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以知假买假为自己辩护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欺诈消费者为由酌情判定烟酒店老板退回全部酒款,并按酒款的1.5倍支付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烟酒店老板没有意见。但马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并坚持要求老板履行假一赔万、假一赔十的承诺。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先是同意一审观点,肯定了马先生是消费者身份,同时还提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20瓶茅台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故不适用退一赔十。

但是,《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

具体而言,虽然马先生不能以烟酒店老板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为由要求其退一赔十,但是,由于马先生第一次购酒时烟酒店老板承诺“假一赔万”、第二和第三次购酒时承诺假一赔十,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对于以欺诈为由退一赔三来说更有利于消费者马先生。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支持马先生“退一赔万”、退一赔十的主张。

也就是说,由于收据证实马先生第一次购酒时,烟酒店老板承诺过一瓶是假的就赔偿1万元,有录音证据证实马先生第二和第三次购酒时,烟酒店老板承诺过退一赔三。且其两次承诺并不违法,因此老板必须兑现承诺支付马先生赔偿金。

二审法院同时还认为,由于法定最高为十倍赔偿金是包括十倍的,因此法院酌情判定马先生第二和第三次的购买行为只能主张“退一赔九”。

换而言之,除去需退回全部酒款外,马先生第一次购买的5支酒可以获得5万赔偿金;第二和第三次购买的15支酒可以获得368550元赔偿金(一支酒2730元)。

最后,笔者认为二审判决完美诠释了什么叫做“一诺千金”,因此值得我们点赞!

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乌鲁木齐头条#励志的故事,年年有,或者就在你的身边,说说今天知道的一个励志故事,那就是,一个80后甘肃人,乌鲁木齐开餐厅8年买了三套房。

自从单位搬到天山区某路上后,附近没啥好吃拌面抓饭馆,但有一家塔城风干牛肉抓饭拌面,还算中规中矩,在附近算是好吃的。大概吃了两年,去年时(),老板换人了,两个大男人来接手了,一个40多岁,一个30多岁。虽然人换了,但味道没换,中午人更多了,继续经常去他们家吃,一来二去,就熟了。

我一般吃饭比较晚,外面转一圈再去吃,差不多三点过了,这时候,餐厅没啥人,就看到两个大男人一起打游戏,起初,还以为他们都单身,因为从来没有看到他们的另一半在这里出现过。

今天四点多去他们家吃饭,40多岁的老哥不在,跟小的聊了起来,才得知,他们以前各自在新民路开餐厅,是邻居,去年,两个人都把新民路店关了,合伙在这里开了粉汤拌面抓饭馆。

他具体姓啥没有问,就叫他小A吧,小A说,他甘肃天水下面一个县的,家中老小,父亲46年的,母亲50年的,他37岁(84年的),十几岁就来乌鲁木齐打拼了,至今过去了20多年,以前都是给别人打工,但从开始,就自己开餐厅,当时在百万庄开拌面抓饭,开了两年后,又在新民路美食街开米粉店五年,聊天中,小A说,在乌鲁木齐打工的时候,没挣上啥钱,但是开店这些年,挣了一些,“真正挣了两套房子的,是米粉店那几年”,他说,自己目前买了三套房,前两套在老家县城,一共90多万,“都是一把付清,都是开米粉店那几年挣的”,按照五年计算,90多万,一年除去各种开销,还能挣将近20万,这个确实有点让人惊讶,没想到,开米粉店那么挣钱。

小A说,前几年,在百万庄开抓饭拌面,没挣多少,去年,在单位附近这里开了这家店后,两个人一年杂七杂八算下来,将近20万,一个人有9万多。

小A说,虽然在老家买了两套房,但没打算回去,“回去干嘛?老家能干嘛?”他未来决定留在乌鲁木齐,所以,去年在西山九鼎附近某郡买了一套房,首付12.5万,贷款四十多万,“我打算再奋斗几年,把剩下贷款还完了,就没压力了,在乌鲁木齐也有了自己的房子。”

聊天得知,原来,小A早就有老婆,且还有三个孩子,老大女儿上初一,老小上三年级,都在老家县城上,父母在照看,而他媳妇也是甘肃一个县(名字没记清楚),目前在跟大嫂一起开饺子店,两口子一年下来,有个十几万收入,而他的目标是,用三年时间,把房贷还完。小A说,跟他开餐厅老哥不仅结婚,老大女儿20岁了,已经工作了,老小还在上幼儿园。

为何未来还要扎根乌鲁木齐?小A坦言:“回老家?干嘛去?啥都干不成,毕竟,这边机会多。”而小A认为,新疆人的性格特征,也是他愿意留下来的原因,“实诚,跟我一样,性格直,不玩心眼,也不坑你,我喜欢这里的人,也喜欢这一座城市,这也是我买房子在这里的原因,在这里,住的舒服,不累。”

我认识小A一年多,觉得小伙子说话做事,都挺实诚,做事踏实本分,这才是他生意一直能做下的原因,回头客多的原因,每一次顾客来了,他总是热情招呼,客客气气,服务周到,我想,这样的人,不挣钱都难,永远觉得,机会,不仅仅是留给有准备的人,还留给踏实肯干,能动脑子的人,小A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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