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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宝贷款是正规公司吗 北京信贷宝贷款有限公司可靠吗

时间:2023-12-31 12: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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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宝贷款是正规公司吗 北京信贷宝贷款有限公司可靠吗

张捷旗下被注销的公司北京佳洺金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后面简称佳洺公司),成立于3月6日,注册资本50万元,被注销时间9月18日(这个日子有点意思)。而佳洺公司在营业的这段时间,曾两度涉及司法案件,一度成为被执行人,估计注销的原因也在这。有意思的是,张捷本人不知道为什么,看历史记录也曾两度成为被执行人。

再来看看张捷旗下的北京宝恒盛理财咨询有限公司,这家理财公司有什么“亮点”呢?宝恒盛注册时间是8月8日,注册资本为50万,张捷本人持股超过80%。而据公开的信息显示,宝恒盛曾投资了大连现代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又是房地产,看来咱张大才子对房地产可谓是“情有独钟”,怪不得一直再说房地产还会如何如何,还真以为他在为他的粉丝们谋福利呢!

再来说说这家大连现代房地产公司,看图也知道这家公司原来的信用不是特别好,否则也不会多次涉及司法纠纷,还一度成为被执行人。而大连现代房地产公司的二股东侯铖铖我们也清楚,张捷的老熟人了,要不然也不会经常在一起投资呢!只是很好奇新加坡现代城市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大股东究竟是怎么回事,它又是谁的产业呢?这也是个有意思的事情,不过可查的是,它又被注销了。

传送门:/is/MkgTAEt/ 张捷不是喜欢以偏概全给人扣帽子吗?我也试试。可看之前内容。

奇葩操作

宝心用

将无偿献血纳入征信是权力流氓行为。 血库缺血,鼓励老百姓踊跃捐血是应该的,但不能搞出这种无偿献血纳入征信的骚操作,这跟众多“自愿捐款”一样,是权力流氓行为的体现。 本身献血对人身就有诸多限制,带乙肝病毒的群体不合适、体重不达标的群体不合适,体质虚弱的群体不合适。这下好了,这一大群人的征信都输在起跑线上了。 要激励老百姓献血很简单,只要让老百姓觉得献血是值得的,确确实实帮到人了,在家属用血时能兑现好承诺就可以了,这比拿征信来绑架献血就强得多了。

现在的银行怎么越来越赖皮了?事故不少啊!信誉度越来越差。

娟姐看法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江西鹰潭,一大爷拿着存有60000元余额的存折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当年因工作人员失误,将存折上的余额多打了一个0,因此银行只能给大爷兑付6000元。大爷多次索要未果后,将银行告上法庭。(案例来源:江西鹰潭中院)农民余大爷因身体原因,决定将自己承包的农田,转让给其他村民。余大爷与对方签好协议后,收取了对方60000元现金。办完手续后,余大爷骑着自行车到银行存款。余大爷来到银行柜台后,将60000元现金交给工作人员,随后工作人员将打印有存款60000元的存折交给余大爷。之后余大爷便将存款放在家中的衣柜里。4年后,余大爷因急需用钱,遂拿着存折到银行取款。可不曾想,银行却告知余大爷,其账上实际只有6000元本金,当时是因工作人员失误,打印时多打了一个0,因此银行只能给余大爷兑付6000元本息。余大爷当然不接受这样的解释,于是余大爷与负责接待其的银行经理理论。但双方均各执己见。理论未果后,余大爷决定告上法庭,找个说理的地方去。在法庭上,余大爷就认死理。其一方将钱存到银行,银行为其出具了存折,那么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根据双方合同(存折)约定,银行有义务为其支付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意思就是说,余大爷认为存折是银行给的,上面的余额又是银行打印上去的。那么银行就必须按存折上面所打印的金额来履行双方的合同约定。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余大爷还在法庭上出示了,其当年的转租协议及当时的6万元收据。对于余大爷的说法,银行一方提交了具有余大爷亲笔签名的存款单,拟证明当时余大爷确实只存了6000元。《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认为,虽然合同上(存折)确实是打印着存款60000元,但存款单亦是合同的一部分,且这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银行一方认为,由于合同上(存折)的金额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60000元的储蓄合同不能成立。听完银行一方的辩解后,余大爷声称自己当时没看清楚就直接签名了,但工作人员并没有和其说,存单是写着6000元的。随后余大爷要求银行出示其存款时的监控视频,证明其当时是给了60000元还是6000元。余大爷还强调称,这才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银行随即又辩解称,根据相关规定,视频只保存6个月,本案事隔4年时间,要求其一方出示监控视频,这不现实。听完双方的辩解,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余大爷将钱存入银行,银行一方为其出具了存折,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其次,虽然银行一方出示了具有余大爷签名的存款单(已作笔迹鉴定),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底单不足以证明银行一方的主张。最后,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认真核查每笔业务的真实性,如若发现出错的,应当在三年内提出异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由于银行一方未能合理举证其一方的主张,且未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判定其一方败诉。一审败诉,银行方面不服气。提出上诉。但银行却未能提供新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守护最美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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