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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专员签字 贷款行长签字

时间:2019-12-28 1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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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专员签字 贷款行长签字

文章编的不符合逻辑。你可能不在银行工作,不懂银行贷款流程。银行贷款申请经过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后,最后签合同放款,签合同时,按要求要在监控下,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本人签字、按指纹,签字视频作为贷款资料永久保存。由于签字后,还要上传进行合同审核,根本不可能出现你所说的找人冒名的问题。退一万步,银行工作人员也不敢与客户内外勾结,找人冒名签担保合同,因为一旦贷款逾期,三个月后必须起诉,庭审时,担保人可以要求笔迹、指纹鉴定,鉴定费由银行出,法庭肯定会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另外,银行内部还有贷后检查,每个季度一次,这个在贷后检查时,肯定会查出来的,结局就是开除具办人员,这么大的风险,可能会出现吗?别问我怎么知道这么多,因为我就是银行信贷部门的,专做贷款的,最小30万元流贷,最大三个多亿项目贷款。

信用卡协商减免分期流程,具体步骤如下:

1、直接打电话到信用卡部,将偿还意愿分期方案与工作人员沟通,然后等他们反馈方案结果。

2、方案双方同意后,签署还款承诺书,签名拍照发给银行审批,一般2个工作日确认。

3、银行审批通过后,一定要打客服电话核实,确认好事实再开始偿还。

注意:一定要与银行信用卡内部人员协商,不要联系委外催收人员沟通。

#头条创作挑战赛##网贷# #网贷暴力催收#

这就是银行的责任,你银行工作人员不要违规操作,他能那样输密码签字吗?

#每日普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訾某起与韩某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冀民申5129号民事裁定书】:再审申请人主张误工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了误工损失。再审申请人虽然提交了东宋村村委会出具的误工证明,但该证明材料中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因本案事故误工,原审综合本案案情,未支持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有一件事,想起就深感惭愧。

那日,接到售楼部通知去面签,办理房产证。房产所的工作人员坐在一排桌前,大家按顺序排队等着签字。轮到我了,小伙子把材料放在我面前,一个手指指着一个空格,说:“把名字签这”,我拿起笔,突然间不知道是哪门子的激动,心跳加速,颤抖的笔尖竟蹦到了那人手指上。他“啊”了一下甩了甩手缩了回去。我也被自己的“不堪”红了脸,头也不抬,故作若无其事的签完字,站起转身而去。出了大门就打电话给朋友分享了我的“搞笑”举动,哈哈大笑。

事后,我感到惭愧,为什么当时没有抬头跟那个工作人员说声“对不起”呢?不堪的举动又能怎么样呢?不就红了脸吗?伤了别人不能连个话也没有呀。以后再有此类事情发生,一定要纠正。[害羞]

对,第一时间报警,第二,打电话让市场监管部门人来,然后封存标本拿去检验,对,还要双方人员都签字

安徽合肥,一银行疑似通过伪造客户签名的方式,让一名年轻的客户,莫名背上了100万的贷款,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100万贷款转入第三人账户。

客户名叫王某,,刚刚毕业的王某面临两个选择,一个是报名参军,一个是自主创业,由于担心体检不过,耽误了自己的自主创业,王某便在等候参军的过程中,和银行联系起了创业贷款。

而选择哪家银行贷款,则是王某父亲的老板许某萍推荐的,由于是熟人介绍,贷款办理的速度也很快,9月份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张某,就带着王某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随后便是一连串的签字手续。

签字的时候,王某发现了两处蹊跷的地方:(1)签字的时候一律不让写日期,而且连贷款额度都没写,只是让办理最高额度;(2)银行工作人员张某让王某挂失以前的信用卡,重新办理了一张卡,和申请资料一起留在了银行。

由于是求人办事,王某当时也没在意,毕竟只要贷款能办下来,不影响自己做生意,啥事都好说,可就在等贷款的时候,王某收到了入伍的通知。

从军的两年期间,王某一直以为贷款没有办下来,也就没有再关注此事,可是等2年退役后,王某才意外发现,自己的100万贷款,早已经申请下来,并且打入了第三人苏某杰的账户,并且银行每月还会从王某的卡中扣除本息。

通过查看银行的流水发现,最初的一年,都是王某父亲的老板许某萍转账还款,一年后,又是王某的父亲亲自还款,还了大约10万元。

而据王某的父亲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孩子贷款的事,但在许某萍找到自己时,因为担心儿子的征信受影响,所以就自作主张,替儿子先还了10万元贷款。

察觉到事情有异样后,王某找到了银行工作人员,但银行工作人员出具了《支付申请书/委托书》,上面写明是王某签字,同意将贷款转入他人账户,但当王某质问是谁签字时,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记不清楚。

在银行未得到满意的回复后,王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并申请做了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申请书的笔迹确实并非王某本人所签,但由于本案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处理,所以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起诉请求,需要等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王某在另行起诉。

目前,银监会针对此次违规事件,已经对银行作出罚款145万元的行政处罚,但王某名下欠着的贷款,银行仍然没有出面解决,王某的征信也随之出了问题。

据王某表示,银行方面曾表示将会私下解决问题,但事后又迟迟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法院将在6月23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条件,具体情况尚无法得知。

#银行发生的那些奇葩事#

1.关于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部分进行审理。

本案中,王某莫名地被贷款100万,贷款的钱又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转入了第三人的账户,其中很可能涉及到了刑事犯罪,所以需要公安机关核实清楚后,王某再行提起民事诉讼。

2.《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在未经王某本人签字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就将100万贷款转入第三人的账户,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现在无法确定是哪位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但银行不能因此撇清责任,而是应当先行赔付,事后再向员工追偿。

3.《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有人冒名替王某签字,说明贷款的一系列操作,都非王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双方的贷款应当自始无效。

既然自始无效,银行就不能默认是王某使用了这笔贷款,也应当帮助王某解决征信问题,而不能不闻不问。

#银行疑伪造签名让小伙背100万贷款# 头条热榜

最后,一起匪夷所思的贷款事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有哪些发生在银行的奇葩事,欢迎点击进入下方讨论交流。

#银行发生的那些奇葩事#

洪某将从刚从银行申请到的60万元贷款存到银行,可是没想到在给工人发放工资的时候却发现,刚刚借来的60万元却被别人给取走了。银行给出的理由竟然是,取款单上有你的签名。

湖南衡阳,洪某一直在外经商,由于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向银行申请了一笔60万元的贷款。洪某的信用良好,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这笔贷款能批下来,只不过需要一点时间走流程。

由于分包商催钱催的太狠了,在办理好贷款手续之后,虽然钱还没有到账,但是就提前把银行卡交给分包商郭某保管,并且承诺贷款发放到账后,立马就去银行取款给分包商郭某结算。

过了几天,银行批准了贷款申请,成功给洪某发放了60万元的贷款,并且银行工作人员也通知了洪某。

于是洪某就带着分包商郭某去银行取钱,可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告知,账户上的钱早就被洪某自己别取走了。

分包商郭某就觉得自己被洪某给戏耍了,认为洪某自己提前通过网上银行的方式将钱转走了,现在又假惺惺的做戏给自己看,甚至两人当场就翻了脸,差点就扭打在一块。

但洪某却觉得不对劲,自己只是将银行卡给郭某保管,也没有告知他取款密码,好不容易申请来的贷款,怎么就平白无故的被别人取走了呢?于是立即就报警了。

后经警方调查得知这笔钱确实被别人给取走了,在银行留下的取款凭证上签字,却留的是洪某的名字,经笔迹鉴定后并非洪某,而代理人上面也是空白的。

随后,洪某就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因未尽到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洪某认为:

自己从银行申请,到的60万元贷款已经成功在自己银行账户里面,这就意味着自己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自己存款的安全,并且履行兑付的义务。

银行辩称:

银行留存的取款凭证上有洪某的亲笔签名,这笔钱是洪某自己取走的,银行则不需要再次履行兑付的义务。

银行表示,洪某自己将银行卡交给郭某保管,并没有证据证明洪某没有将取款密码告知给他人。洪某自己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因此相应的损失应该由自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银行放出的60万元贷款到达洪某的银行账户的时候,就意味着双方存在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洪某负有保管好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而银行也负有保障洪某存款安全以及兑付的义务。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必须由本人持银行卡或存折,正确密码及身份证原件才能办理取款;业务代理人领取的代理人必须另外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且两者均需由本人签名。

通过警方的调查结果,可以证明洪某的钱并不是郭某取走的。

而具体到本案中,银行方面却拿不出洪某亲自签名的取款凭证,甚至都不能出示代理人取款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名等证据,因此银行一方面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过错。

而且银行也不能举证洪某泄露了密码给他人,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保管,与洪某的存款受损失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洪某存在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义务造成洪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判令银行支付洪某本息共计71万元,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银行不服,遂提起上诉。

银行认为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这60万元到底是谁取走的,这是属于事实不清。银行表示应该追加实际取款人郭某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经警方查证,涉案资金为银行工作人员陆某取走的,本案属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不存在异议。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在一方未查证代理人是否取得授权,未尽到登记取款人及代理人信息的情况下,为陆某办理了取款业务属于违规操作。

银行方面也不能拿出证据证明陆某的取款是获得了洪某的授权,也不能够证明陆某取款是在银行柜台正常办理的,银行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因此造成洪某的损失。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银行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银行可以向实际取款人陆某进行追偿。

二审法院驳回银行上诉,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案件来源,湖南衡阳中院。

有网友评论到银行的这一番操作,真的是让人看不懂,刚开始说是洪某自己把钱取走的,后面又怀疑是洪某授权给分包商郭某取走的。然而事实却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将别人的钱给盗走了,不知道银行到底是在干什么。

该网友提出疑问,银行的工作人员到底是怎么将储户的取走的?不都说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得知储户的取款密码吗?在没有取款密码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是通过什么途径将洪某的钱转走的?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10月财经新势力

#北京生活# #北京头条# 前几天家里来了煤气公司的工作人员检查,用仪器测了一下正常,然后就拿出一张单子让签字,遇到认真的老公非要仔细看看写的内容,发现其中有一项写的不合格,就问工作人员哪个不合格?他说是软管不合格,这个软管我们住进来就一直没动过,以前煤气公司也检查过都没提软管的问题,后来我老公没有签字工作人员就走了。

昨天打电话96777询问这个软管不合格怎么办?接线员让我登记了电话和地址然后就有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联系换软管的事,今天下午终于换上了一根黄色的管子,咱也不懂这个桔黄色和黄色有什么区别。不过换完了也就踏实了。

河南:嵩县农商银行被投诉涉嫌违规担保放款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嵩县农商银行一笔200万贷款的担保人,因200万贷款未能收回,在法院执行阶段我的银行卡被冻结,我才得知此事,经查阅嵩县农商行担保手续我发现我的签名,指印均系银行人员伪造,手续里也没有我的面签照片,本次放贷绝对属违规放贷。

目前我家中上有80多岁老人下有几岁小孩,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给我生活造成极大困扰,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予以介入调查,严厉追究银行相关违规人法律责任,我将积极配合笔迹、指纹等一切鉴定办理此事,望领导能够重视此事,为老百姓主持公道,早日还我清白,让我生活早日步入正轨!

高先生去银行办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他:你已经进了黑名单,你连50元宽带费都要贷款,根本没有还款能力。高先生被银行的话弄懵了。随后他来到交宽带的网点询问,万万没想到明明交的网费却被业务员偷偷给自己办了网贷!

高先生最近刚买了房,根据中介的指引,这天他应该去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到了银行,没想到银行的业务经理却对高先生说:你贷不了款,而且已经进了银行的黑名单。

高先生很纳闷也很疑惑,他问对方为什么会这样?

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称,因为每个月50元的网贷费你都要贷款,所以银行认定你没有还款能力,拒绝为你贷款。

高先生觉得不可思议,自己连手机都摆弄不明白,怎么会贷款呢?自己压根儿不知道什么时候操作的。

他让银行帮他查询那次贷款日期,高先生左思右想,终于想到那天自己去了一趟交网费的网点儿,因为家里的宽带费到期了,自己去交了一下,估计是业务员捣的鬼。

为了一弄究竟,高先生决定去这个网点调查一下,刚一进去业务员热情地招呼他,但一听高先生的来意后就都沉默不语了。

高先生问业务员为什么自己来交了一次宽带费,就莫名多了一笔贷款,那这贷款的费用是谁来缴纳的呢?另外为什么自己没有收到过要还款的信息呢?

对于高先生的疑问,业务员却沉默不语,连眼睛都不敢看高先生,可见心里有鬼。

无奈的高先生,拨打了网贷的客服电话。客服回复说,因为我们和网点有合作,每月的贷款费用由网点支付,并不需要高先生偿还,只是借款记录在高先生的名下。

就因为这点银行才拒绝自己贷款,那贷款是在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该如何解决呢?

最终网点的工作人员才给了回复:他说当时分期合同是高先生自己签的,他也是同意的,分期就是网贷!

高先生在分期合同上却没有看到关于网贷的借贷字样,自己就以为对方说的可以分期交,每个月可以从话费里出,那这就是一个他们的一个付款方式,怎么也没有和贷款联系到一起!工作人员当时说的是话费分期。

业务员关于这个事也解释不清,最后公司的客服人员前来协调,他们表示具体解决方案会和公司商议。

最终通过多次协商,网点公司同意出具一份贷款不是高先生自愿办理的证明,消除高先生的贷款记录,这样高先生的征信就不会受到影响了,银行业务也可以顺利进行,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在办理业务需要签协议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最后再签字,防止稀里糊涂的签署一些影响自己的协议。

我觉得这个网点这种推销模式太差劲了,在让客户办理贷款分期业务时,要明确讲清楚而不应该这样含糊其辞的忽悠,这样不利于业务的开展,只会给公司留下定时炸弹,也会失去顾客的信任。

对此你们怎么看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事情?

刚毕业那会儿,去政务大厅办事。

我是替人办理的,其中有一项漏了签字,属于小问题,于是大厅办事人员态度很好的对我说:出去找本人签上字。

我央求说:我替签行不行?

办事人员不置可否,用手一指外面,一字一顿,意味深长地说:去外面找他签上字。

我急了说:去外面怎么找得到?人都出国了!

工作人员看着我,表情很无奈,说那办不了,我于是悻悻而归。

后来我才明白是去外面自己替他签上再拿回来就行…

#头条创作感悟每日一谈# #原来# #金粉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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