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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供证据

时间:2024-04-05 07: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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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供证据

【案情介绍】

我于9月2日入职公司,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安装成本审核专员,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4月15日,公司以我在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未能满足公司要求为由,与我终止劳动关系,并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称我的全年度及一季度考核结果均不合格,公司认为我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部门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但公司未向我出示任何证明我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读者 程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公司主张您无法胜任工作,并且经部门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并且以此为理由解除了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则公司应就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对于您全年及第一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实其考评依据、考评的相关程序、考评依据的客观事实。公司还应提交证据证实其作出上述考核结果后对您进行了岗位培训,如若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公司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之规定,公司并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能提供您参加部门培训的证据,并以此作为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除与您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向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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