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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用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3-09-29 19: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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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用民事裁定书

上级法院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用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交管辖的事实和理由)。且已经报请××××人民法院(写明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写明下一级人民法院名称)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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