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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1 孕中期发现胎儿发育可疑异常 医师可以此为由直接为孕妇引产吗?

时间:2021-01-18 0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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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1  孕中期发现胎儿发育可疑异常 医师可以此为由直接为孕妇引产吗?

问题61 孕中期发现胎儿发育可疑异常,医师可以此为由直接为孕妇引产吗?

答:不可以。

非产前诊断机构在产前检查中发现胎儿可疑异常时,应当进行有关知识的普及,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到有产前诊断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确定为异常时,经治医师必须书面告知孕妇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及进一步处理意见,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如果发现胎儿可疑异常经治医师按要求进行书面告知后,孕妇不愿意进行产前诊断,自愿选择终止妊娠,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修订版)的要求实施引产。

依据: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第二十条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遇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孕妇,应当进行有关知识的普及,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二十四条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2.《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附件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编者注本文来源《妇幼健康执法监督100问》,转载仅供广大卫生监督员学习交流,欢迎交流讨论。如有不妥,请联系小编删除。投稿邮箱:43122625@《妇幼健康执法监督100问》

前言

妇幼健康执法监督工作是卫生健康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国家全面二孩政策、推进妇幼健康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深入开展妇幼健康执法监督工作,提高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实践技能、政策水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原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中心)委托,组织编写《妇幼健康执法监督100问》(原《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执法监督100问》)。项目组广泛收集各地妇幼健康执法监督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组织国内执法监督、临床、法律专家进行解答,经过反复审议修改,最终形成100个问答题,内容涵盖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终止妊娠、打击“两非”、助产技术、出生医学证明、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等。希望本书能对全国妇幼健康执法监督人员起到实际指导作用。

本书编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全程指导,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牵头组织编写,北京、山西、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湖北、广西、海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苏州、抚州、绍兴、攀枝花等市以及仁寿、阆中等县(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有关专家参与编写,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省妇幼保健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四川省卫生法学会、四川省律师协会、四川省计划生育监督咨询组有关专家参与审查。本书编写过程中还得到国家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及其监督执法支队、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及其监督执法支队,以及天津、内蒙古、安徽、河南、广东、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有关领导、专家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本书解答问题主要依据为国家层面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未收录地方性法规、规章。

本书中的疏漏与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者

5月

◆◆◆ ◆◆

妇幼健康执法监督100问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领导小组

组长:霍小军

副组长:穆源浦周果

成员:曹晓红周琴蓝小云舒国通蔡平

二、项目专业组

周琴蓝小云姚绍荣季力刘素芳朱婷娟

付和俊章源舒国通蔡平周莹李川

陈梅严刚标李漠泉谢丹曾艳东李晓伟

邓丽

三、项目专家指导组

赵琰陶涛石滨王和张迅罗红

蒲杰杨丹李才旭袁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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