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青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全部采纳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对王某某等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宣判后,各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开始非法开设典当行,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武某某、姜某某等人向他人高息发放借款,并多次以索债为由到被害人及近亲属住所喷字、半夜响炮,任意毁损、占用被害人财物,对被害人谩骂、恐吓、威胁、殴打,甚至非法拘禁被害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以王某某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在王某某的组织、指挥下,组织成员武某某、姜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故意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已形成恶势力集团。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船到中流浪更急”的深水区、攻坚期,我院将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担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沟通配合,严格证据标准,确保案件质量,依法严惩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为建设平安、和谐、美丽的青山区贡献力量。
青检公共关系中心发布
文字丨田莉
编辑丨薛飞郝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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