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啊!”人们在劝解纷争时,常常这样说然而,面对纷争,有的人偏偏得理不饶人甚至大打出手,酿成恶果最终还是由自己“埋单”
9月的一天,郭某的公公驾驶三轮电动车与谢某的母亲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陈某受伤。郭某知情后,将陈某送往医院,经检查,陈某只是受了皮外伤,郭某支付了医疗费用,双方各自回家。
陈某回家后,向其女儿谢某说了事情的经过,谢某觉得自己的母亲应该得到更多的赔偿,于是打电话给郭某索要误工费被拒。
一气之下,谢某喊了几个朋友,来到郭某经营的店中。几句不和,谢某打了郭某几耳光,她的朋友也一拥而上,将郭某摁倒在地,并将其头部朝地面撞击,致郭某头皮裂伤,软组织损伤。
郭某被打后,住院治疗9天,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调解未成,郭某诉至法院。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谢某没有通过正当途径化解纠纷,而是邀约他人殴打原告郭某,导致郭某身体受伤,谢某与其他参与殴打人员构成共同侵权,对郭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某依法可以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1716.27元。
从向对方索要2万误工费不成,
到反而向对方赔偿1万多经济损失,
谢某掉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维权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否则自酿的苦酒还得自己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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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刘邦玲
编辑|尹芳 审核|郭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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