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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周刚等21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时间:2019-11-28 16: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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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周刚等21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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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铜仁市中级法院在思南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对周刚等2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打掉的首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宣判过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贵州日报驻思南记者站、铜仁日报、思南电视台进行了现场采访报道。

庭审直播

二审审理查明,,周刚与原审被告人黎前程等为了违规以5%-10%不等的高息向社会发放借款,共同成立石阡及时雨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违规发放借款。为扩大势力范围,周刚采取请吃、安排工作、索债提成、摆平事端等方式,先后收买、笼络上诉人游万超、毛浪、周英吉、杨波、李超、鄢子翔,原审被告人丁超等人到及时雨公司追讨发放的高利贷。丁超、游万超、李超又笼络上诉人熊飞、杨龙,原审被告人徐大斌、黄永杰、杨康、文鹏、王福策、董钦、徐志高、罗润、邹润科、游皓越等人加入组织。该组织采取违法犯罪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过程中,逐步形成以周刚为组织、领导者,黎前程、游万超、毛浪、周英吉、丁超、杨波、李超、鄢子翔为骨干成员,徐大斌、熊飞、黄永杰、杨康、文鹏、杨龙、王福策、董钦、徐志高、罗润、邹润科、游皓越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集团。该犯罪集团层级关系分明,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纪律、规约,结构较为稳定。具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以周刚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自12月以来非法获利3690188.62元。为笼络人心,发展壮大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达到“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攫取非法利益,周刚给毛浪、游万超、周英吉等积极参加者每月发放2400元,并按照收取债额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组织成员违法强索债务的提成收入,向组织成员发放数额不等的“红包”,召集集团成员吃喝、玩乐为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具备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犯罪集团形成之后,采取滋扰、纠缠、恐吓、殴打、威胁等暴力、“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29起寻衅滋事,以及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窝藏、妨害作证、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清楚。

宣判现场

市中级法院认为,以上诉人周刚为组织、领导者,原审被告人黎前程及上诉人游万超、毛浪、周英吉、丁超、杨波、李超、鄢子翔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徐大斌、熊飞、黄永杰、杨康、文鹏、杨龙、王福策、董钦、徐志高、罗润、邹润科、游皓越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通过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又将部分经济利益用于该犯罪集团的生存和发展,在非法获取利益过程中多次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窝藏、妨害作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石阡县境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经营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该犯罪组织集团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一审认定各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其他相应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且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量刑情节,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周刚等2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至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 690 188.62元、奔驰车一辆等,量刑适当。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成功审结,对黑恶势力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来源:铜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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