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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死刑!弥勒马云江等21人一审宣判 一人死刑 二人死缓……

时间:2020-03-27 15: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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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死刑!弥勒马云江等21人一审宣判 一人死刑 二人死缓……

一审死刑!弥勒马云江等21人一审宣判,一人死刑,二人死缓……

近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弥勒马云江等21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云江于开始,在弥勒地区通过发放高利贷牟利;

其子被告人马跃强于从红河州滇南武校毕业后,跟随被告人马云江从事其家庭高利贷相关业务。

期间,被告人马云江、马跃强通过任用亲友、同乡或同学等方式,组织了以被告人杨应春、马学东、钟杰、马锦朝、赵精兵为骨干的收账队伍;

多次指使、授意或安排上述人员采用语言威胁、锁借款人经营场所大门、强行居住借款人住所及随意殴打借款人等暴力、胁迫等方法索要债务,并由被告人马云江、马跃强支付报酬。

同时,被告人马云江、马跃强为扩大影响,还以同乡联谊、请吃喝及给予物质利益等方式,笼络被告人马超祥、马恒、谢海等人为其做事,并逐步发展形成组织架构明显、人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

为扩大组织势力,稳固其影响力而逞强斗狠,通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弥勒地区的经济、社会及生活秩序。

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云江、马跃强、马超祥、马锦朝、钟杰、马恒、杨应春、马学东、赵精兵、谢海、杨翔、马九、李建荣、马学申、彭圆圆、龙家强、吴嘉顺、李高有、张志平无视国家法律。

在以高利贷敛财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逞强斗狠,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马云江、马跃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马超祥、马锦朝、马恒、钟杰、杨应春、谢海、马学东、赵精兵为骨干成员;

以被告人杨翔、马九、李建荣、马学申、彭圆圆、龙家强、吴嘉顺、李高有、张志平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裁判

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跃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云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超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彭圆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对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按各自所实施犯罪,依法判处二十年至七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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