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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汨罗||(125期)父母去世未被告知 弟弟状告哥哥侵害“祭奠权”

时间:2023-05-20 09: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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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汨罗||(125期)父母去世未被告知 弟弟状告哥哥侵害“祭奠权”

案情简介

李甲与李乙是两兄弟,20多年前,父母随哥哥李甲出国,定居澳大利亚。3月,父亲在澳大利亚因病去世。母亲对李甲说,由她通知李乙来参加葬礼,但后来母亲给李乙打了多个电话都没有人接。直到1月,李乙与李甲见面时才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

10月,母亲因病也在澳大利亚去世了。母亲去世后,李甲觉得父母在国内时,李乙和父母关系就不好,加上父亲去世母亲没有联系上李乙、他也没能来参加葬礼的事情,李甲认为他没有必要再告诉李乙母亲去世的消息。

但这件事让李乙很生气,他认为由于李甲没有及时通知,造成他没能见上父母最后一面,丧葬事宜也未能参加,给自己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要求李甲书面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兄弟二人协商未果,李乙便将李甲告上了法庭。

律师点评

首先,基于祭奠权受侵害而提起的侵权诉讼,虽然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但本质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人格利益,故本案应为人格权纠纷。其次,李甲与李乙是兄弟关系,由于父母长期随长子李甲共同生活并居住在澳大利亚,李甲应及时告知李乙有关父母去世及后续的丧葬事宜,便于李乙参与祭奠。从本案实际情况看,父亲去世时,因李乙不接听母亲的电话而未能及时知晓父亲去世的消息,此事不应过于指责李甲;但母亲去世时李甲确实未通知李乙,导致李乙无法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而未能参加丧葬典礼,李甲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并给李乙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据此,一审判决李甲向李乙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所做处理恰当,但判定李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3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李甲向李乙赔礼道歉,改判李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温馨提示

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习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祭奠权的实质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自然人为逝世亲人祭奠的权利,通过祭奠的行为,以表达对逝世亲人的哀思及怀念,也缓解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其权利表现为举行追悼、葬礼、遗体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

如果自然人未按照传统习俗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则可能导致社会及他人对其产生负面评价,故祭奠权虽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类型,但应当属于其他人格利益范畴,应归入侵权责任法的民事权益保护范围。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汨罗时刻和微汨罗联合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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