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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一)

时间:2019-03-31 02: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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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拥有、使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六条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通过铁路道口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拖拉机管理

第一节检验

第七条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包括14.7千瓦)为大中型拖拉机,不足14.7千瓦为小型拖拉机。依据上述分类,进行检验、核发牌证。

第八条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种。

第九条申请拖拉机报户,领取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初次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第十一条拖拉机年度检验项目:

(一)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

(二)行驶证各项记载与拖拉机是否相符;

(三)拖拉机及主要配套农具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年度检验合格,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内签注和盖章,并发给合格证。

第十三条拖拉机启封复驶或根据农时季节安全生产需要,农机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及其主要配套农具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四条拖拉机的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复,重新进行检验。

第二节牌证

第十六条行驶证编号须与拖拉机号牌编号相同。

第十七条号牌悬挂

拖拉机号牌一副两块,号牌悬挂在拖拉机前、后端规定位置。拖拉机拖带挂车时,一块悬挂在拖拉机前端规定的位置,一块悬挂在挂车尾部规定的位置。挂车后栏板外侧要喷刷与号牌编号相同的放大字号。

第十八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号牌、行驶证未补换前,发给临时号牌或待办凭证。

第三节异动登记

第十九条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转籍、过户、变更时,须按规定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条转籍

(一)拖拉机转出本辖区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收回原号牌,发给临时号牌,填写转出证明,并在行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

(二)拖拉机转到其他辖区后,持转出证明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后,收回原行驶证,发给新号牌和行驶证,并将回执寄给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过户

拖拉机在本辖区内所有权改变时,凭行驶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的异动栏内签注盖章。

第二十二条变更

拖拉机所属单位名称、住址、初次检验项目有变动时,须持行驶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异动栏内签注变更内容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封存、报废,均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交回行驶证和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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