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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说法】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而拒付工程款?

时间:2020-11-26 02: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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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说法】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而拒付工程款?

【案情回顾】2月6日,某市政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将建设单位为甲公司的某区轻工商贸港一期室外雨、污水工程发包给某市政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款370万元。2月6日,甲公司向某市政公司出具担保书,为乙公司的工程款提供连带担保。5月10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4月20日,某市政公司与甲公司结算,确认工程总价计3358036.68元。乙公司已付工程款305万元,尚欠308036.68元。后某市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08036.68元并承担逾期利息;甲公司对乙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某市政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某市政公司要求乙公司给付工程款和利息,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判决: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市政公司工程款308036.6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甲公司对乙公司第一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表示,根据《建设工程协议书》第五条约定,被上诉人应“提供相应数额的施工发票”,但被上诉人一直未提供发票,也未承担涉案工程的税费,为此,上诉人缴纳了整体工程的税费,涉及被上诉人工程折合税费180988元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另查明:7月,乙公司分别向两个地方的税务部门就涉案工程交付了全额工程税款。4月,某市政公司就涉案工程向税务部门缴纳了305万元收入款税费。

❀❀二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本案中,某市政公司已经完成施工工程,并已交付验收合格,乙公司有义务将欠付的308036.68元工程款给付某市政公司。虽然双方在《建设工程协议书》中约定了某市政公司提供发票义务的内容,但双方未对施工方不及时提供税务发票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行特别约定,且合同并未就提供发票的时间点进行约定。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相互间不属于对价义务,故乙公司不能以某市政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况且,某市政公司诉讼中亦提供了收取乙公司305万元工程款的税务发票,由于双方在《建设工程协议书》中没有约定开票时间,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某市政公司违反约定未及时开具相关税票存在过错的事实,若因税票开具时间的错置,导致重复纳税不能抵扣的损失,乙公司可待有证据后另行主张。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宇说法】《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本案中,虽然某市政公司与乙公司约定,某市政公司应开具工程款发票,但双方对开票时间没有约定,且某市政公司已向税务部门开具了发票,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义务问题。乙公司如果认为其开具案涉工程款发票造成其损失是由某市政公司违约所致,可另案主张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不属于对价义务,故如明确约定,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而拒绝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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