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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交通律师于庆权//车辆牌号被套牌 盗用发生交通事故 该由谁担责?

时间:2020-12-24 00: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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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交通律师于庆权//车辆牌号被套牌 盗用发生交通事故 该由谁担责?

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注册取得车牌号,或者盗用他人的机动车牌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肖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N挂号挂车,与顾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S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顾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肖某承担全部责任。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肖某、主车车主A公司、挂车车主B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主挂车两个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部分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B公司认为粤BN挂车是他人冒名注册,实际上B公司从来没有拥有过该挂车,也没有实际控制、管理、使用过该挂车,仅凭交警部门提供的照片不能认定该挂车登记在B公司名下,没有对车辆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充分有效的核实,并且B公司已向法院另行起诉粤BN挂车的非法挂靠人刘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此案已在审理中,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对事实的认定起决定性作用。B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损害赔偿责任。在二审中B公司提交了侵权案件的判决书证明其并非粤BN挂车的所有人。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是否为粤BN挂车的实际所有人,B公司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另一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该挂车为案外人刘某在B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车管所申请登记注册,B公司提交的报警回执、情况反映等证据变可以佐证。由此可见,B公司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即积极主张权利,寻找冒用其名义交粤BN挂车登记在其名下的侵权人。因此,B公司既不是前述肇事车辆的运营控制人,亦非该车辆运营利益的获得者,故其关于并非粤BN挂车实际所有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主张成立,B公司不应承担他人冒用其名义注册车辆所导致的侵权责任。二审法院改判决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浅析]:一、冒用、盗用他人车牌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的冒用、盗用车牌,即通常所说的套牌车,这种车辆是完全没有支付保费,借别人的牌上路,这种行为对他人的侵害也是最大的,如果这种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冒用、盗用的车主提出异议并能举证证明没有过错,那么相应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被冒用、盗用人没有主张,那么保险公司也是根据车辆的车架号、机身号、发生机号等相关车辆身份特征去认别是否属同一辆承保机动车,但如果难以举证证明肇事车辆不是同一承保车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会被判决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去登记注册,并购买保险,这情况车辆实际上是购买了保险,只是在损害超出交强险范围会涉及到被冒用、盗用人的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赔偿的。二、被冒用、盗用者是否承担责任在车辆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情况下,被冒用、盗用者实际上也是受侵害的一方,他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但对于如何举证自己不是实际所有人、控制人或使用人,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相对来说举证的难度大一些,笔者认为在意识到有被冒用的可能就应当及时的采取措施,加大对车辆的管理,如果是发生了事故后才发现被冒用、盗用的也有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B公司举证证明了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就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如报警、起诉等。三、事故中的受害人应如何得到有效赔偿

在车辆号牌被冒用、盗用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事故中的受害人权益是存在很大的风险,实际应当承担责任的车主可能在事故发生后就潜走,有的弃车逃走,而在保险公司又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来说也是有失公平,但即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超出交强险那部分还是很难得到有效的赔偿,从而加大了受害人索赔的难度。

(原标题:《车辆牌号被盗用冒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

来源:上海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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