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家住萍乡的邓某(化名)安排其前女友罗某(化名)在萍乡某宾馆休息。当晚22时许,邓某回到宾馆,遇见罗某与其男友颜某(化名)一起在宾馆大厅等电梯。
邓某见状非常生气,便冲过去朝颜某扇了一耳光,并叫来同在该宾馆内的三名同伴共同对颜某进行殴打。
(网络配图)
后经鉴定,颜某因外伤致多处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同日,邓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赔偿颜某部分损失。
另查明,邓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和交通肇事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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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颜某,致颜某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安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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