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崔凤荣律师、王立江律师、肖广影律师
【被告】山东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宅基地,开始,王先生的房屋及所占宅基地面临征收。5月3日,某县政府作出《拟征收土地公告》。5月9日,某县政府相关部门填写的《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中没有王先生的名字,但以此制作了《住房明细表》。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10月17日王先生向某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公开王先生房屋所占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11月5日王先生收到答复。
王先生对于补偿并不满意,并未与某县政府达成补偿协议,同时认为《某县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指导下,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于6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因对复议结果不满,王先生委托京平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某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某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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