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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检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效果好

时间:2020-08-07 11: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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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检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效果好

近日,由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甲、李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等依法判处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王某丙、汤某某、肖某某等8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不等的刑期。

案情介绍

以来,李某某、王某丙、罗某某、汤某某以个人或合伙形式从事非法放贷营利活动,在讨债过程中,采用言语威胁、滋扰、聚众造势、故意毁坏财物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和生活。王某甲、王某乙纠集王某丙、罗某某、张某某、汤某某、肖某某实施强占他人砂场。形成了以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与他人斗殴行为,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3月以来,李某某多次纠集王某乙、罗某某等人采用在墙上喷漆、用牙签、502胶水堵钥匙孔、砸窗户玻璃、砍坏餐桌等方式,到被害人郑某某家讨债。

,李某某纠集他人以持续播放高音喇叭和喷漆方式,逼迫被害人林某某还钱,直到林某某答应还钱,才离开。

9月至12月,王某甲、王某乙纠集王某丙、张某某、罗某某、汤某某、肖某某等人到他人采砂场,雇佣挖掘机不顾经营者阻止,强行采挖砂子,共计106.35立方米,鉴定价值为7444.5元。

10月,王某甲、王某乙以28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位于禁采区的砂场和捞砂设备,并以每立方米抽取32元的价格将该砂场转包给他人。10月至2月间,王某甲、王某乙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非法采矿共计1000余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为70000余元。

……

该团伙为获非法利益,单独或共同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聚众造势、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17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采矿1起,共造成3人轻伤,2人轻微伤。

9月20日至10月29日,王某乙、王某丙、罗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1月14日、2月28日,汤某某、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移送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及时告知了嫌疑人有关认罪认罚的从宽制度,主动听取了辩护律师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法律条款的意见,为6名没有聘请律师的嫌疑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恶案件,不仅仅体现在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方面,也要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定分止争。该起涉恶案件,共涉及犯罪事实19起,涉及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采矿等罪名,犯罪事实多,矛盾较突出。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了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等,详细了解纠纷,进行释法说理,并就如何赔偿进行沟通协调,促使双方达成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

承办检察官根据涉及罪名、罪行轻重、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赔偿等情节进行量刑,坚持证据裁判,强化权利保障,确保从快但不降低标准、从简但不减损权利情况下提出合理的幅度建议,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8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均表示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了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承办检察官与审判法官、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对庭前会议已经解决且无疑异证据进行综合举证,将认罪认罚嵌入讯问阶段且不对个案及无争议事实展开讯问、辩护人只针对被告人量刑证据发表意见等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公诉人用简洁的语言进行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不对无异议的事实展开讨论,8名被告人也当庭认罪悔罪,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比原计划缩减了50%,显着提高了庭审效率。

庭审结束后,一名辩护律师称赞道。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案件,一方面被告人得到了从宽处理,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庭审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文案:余本兴

编辑:林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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