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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的车辆进行查封、扣押时,却遭到一名案外人的持刀追砍,最后这名村民为其鲁莽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一年三个月。
今年3月15日下午15时,秀屿区法院执行人员来到笏石镇岭美村安置房小区A区,执行徐某名下的一辆小汽车。
因该车平时由徐某女婿刘某、女儿徐某甲使用,执行员事先联系了刘某,告知法院将依法扣车,请其配合,但刘某予以拒绝。
执行员到达小区后,找到徐某甲协商扣车事宜,在执行过程中,刘某突然持刀从楼上冲来下,见到执行人员后便开始追砍,四名执行人员只好分朝两个方向迅速躲避,刘某紧接着又向其中一个方向追了50多米,一名执行员停下转身查看情况时,又被刘某继续追砍,直到两人跑到大路上,刘某才放弃追砍,转身回家。
刘某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造成执行查扣计划被迫终止,所幸尚未造成人员伤亡。今年4月1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仍以暴力方法予以阻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其审查起诉阶段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在审理过程中又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某有犯罪前科,其妨碍公务的行为造成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任务无法完成,在量刑时一并考虑。综合考虑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在执行过程中,极少数人为阻挠执行人员现场查扣、执拘工作,采取辱骂、拉扯、推搡执行人员的行为,甚至还有人不惜铤而走险持凶器威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本案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威胁到执行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挑战了司法的权威性,且该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切不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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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埭头那些事,综合正义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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