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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10 月 1 日起施行

时间:2021-08-21 11: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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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10 月 1 日起施行

8 月 16 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在花溪青岩古镇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作为贵阳市首部古镇保护条例,《条例》的实施将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悉,青岩古镇至今已有 600 多年的历史,人文历史底蕴深厚,作为贵阳市首个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是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之一,青岩古镇不仅是黔中文化的典型代表,更是贵阳文化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到访古镇的游客激增,游客 " 井喷 " 的同时,也带来了景区承载压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之间不断产生新的矛盾。如何做好青岩古镇的管理、开发、保护和利用,让盲目建设、无序发展的情况变得有章可循,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来破解存在的问题,通过法规来保障古镇的可持续发展显得日益迫切。

经 年 4 月 26 日贵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年 8 月 1 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不仅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古镇保护管理存在问题,对于贵阳市巩固文化自信、增加文化软实力也具有重要意义。

历经三次审议,表决通过的《条例》共 5 章 46 条,明确规定,青岩古镇的保护要遵循规划统筹、严格保护、合力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设立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条例》规定,青岩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放养犬类和其他禽畜,违者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核心保护范围内还禁止下列行为: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上面刻划、涂污、喷绘或者张贴广告;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渣土和生活垃圾;焚烧废弃物产生烟尘污染;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临街摆设酒席、晾晒衣物、乱堆乱放物品;采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延伸

《条例》还规定了这些事

古镇内的文化遗产 编制名录分类保护

《条例》规定,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青岩镇人民政府政府普查青岩古镇历史文化遗产,对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元素等保护对象编制名录实行分类保护,并设置保护对象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制作、移动、涂改和摘除标志牌,违反规定的单位将被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将被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古镇保护范围内 鼓励开办博物馆等

《条例》规定,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设置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同时,鼓励和支持在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依法开办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兴办文化教育创意产业,经营传统特色食品、民宿客栈、中医养生以及举办各种民间工艺、特色旅游、传统文化等活动,并要求古镇管理机构积极组织和开展清镇古镇传统文化、民族风情、民间工艺、历史记忆等方面的挖掘工作,并依法建档保存。

古镇保护范围内 可以做这六件事

《条例》明确,在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可以依法开展下列活动:开办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兴办文化教育创意产业;经营传统特色食品、民宿客栈、中医养生等;开展民间工艺品和古玩展示、交易等;举办民俗、民间文艺表演、展示;其他有特色的旅游业、传统文化产业等活动。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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