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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口头约定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18-12-27 12: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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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口头约定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胡杨和赵达是一起长大的好朋友,关系很亲近。

8月8日,胡杨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于赵达,二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二人口头约定,租期5年,自8月8日到8月7日,租金每月1000元,租金交付方式以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皆可。

8月15日,胡杨将房屋交付,赵达开始按月支付租金。

2月2日,胡杨准备结婚,要求赵达搬离房屋,赵达认为5年租期未到,胡杨的行为已经违约。

赵达前来律所咨询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赵达咨询】胡杨和赵达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其一、【合同的形式】8月8日,胡杨和赵达口头约定房屋租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其二、【口头合同的租期】胡杨和赵达以口头形式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5年,自8月8日到8月7日。

其三、【《合同法》对六个月租期以上的合同形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其四、【本案口头合同的效力】本案胡杨和赵达口头约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除合同期间之外的内容合法有效。

但合同期间和合同形式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其租赁期间5年的口头约定违反了超过六个月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因此,合同租赁期间的约定无效,视为不定期租赁。

律师提示:在生活中,口头合同多见于熟人之间以及合同到期后的续约,双方应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保护和约束合同双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此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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