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好帮手!
1500字范文 > 法官带案卷回家加班猝死 人社局说:不是工伤!

法官带案卷回家加班猝死 人社局说:不是工伤!

时间:2022-08-29 20:21:37

相关推荐

法官带案卷回家加班猝死 人社局说:不是工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我是公务员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

2、

3、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杨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后经河北省三河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亡前一天杨法官下班后把工作案卷带回家,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到深夜。突发疾病时,他的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存着尚未写完的判决。

法院有关工作人员也证明,“杨某作为员额法官,工作量较大,经常出现回家加班的情况。

杨某的妻子雷某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丈夫工伤认定的申请,6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某诉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条规定中的“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样,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事发前一天杨某将工作案卷带回家中,事发当天杨某突发疾病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存着尚未写完的判决。能否认定杨某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其发病是否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

关于这一点,被告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系在加班工作时发病;原告主张杨某事发前一天晚上加班至凌晨,次日早晨6时许继续加班,并在加班期间突发疾病;而本案证据证明杨某发病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

综合以上事实,在杨某发病是否发生在加班工作期间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被告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被告以杨某晕倒地点是在家中厕所为由主张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亦明显不能成立。故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笔者认为,不少工作人员在下班后,因为工作忙不完而家里又离不开自己,所以不得不把工作带回家做。如果因为牺牲个人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作发生了意外,还无法被认定为工伤,那将大大挫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不符合法律精神。

关爱干部职工,理应从这些实实在在的措施入手,把这些基本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才能不让任劳任怨的员工寒心,才能提振干部的精气神,推动事业的发展。

经法院审理查明,雷新宇系杨文峰之妻。杨文峰生前系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8月12日7时左右,杨文峰在家中突发疾病,后经河北省三河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8月11日(事发前一天)杨文峰下班时将工作案卷带回家。8月12日杨文峰突发疾病时,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另,三河市人民法院及有关工作人员证明,杨文峰作为员额法官,工作量较大,经常出现回家加班的情况。

6月12日,雷新宇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提出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7月2日受理,经调查、下达举证通知,于8月15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108203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杨文峰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雷新宇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撤销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8月15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108203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规定中的“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样,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本案中,事发前一天杨文峰将工作案卷带回家中,事发当天杨文峰突发疾病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存着尚未写完的判决。能否认定杨文峰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其发病是否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关于这一点,人社局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文峰系在加班工作时发病;主张杨文峰事发前一天晚上加班至凌晨,次日早晨6时许继续加班,并在加班期间突发疾病;而本案证据证明杨文峰发病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综合以上事实,在刘文峰发病是否发生在加班工作期间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被告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以杨文峰晕倒地点是在家中厕所为由主张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亦明显不能成立。故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8月15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108203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杨文峰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杨文峰属于视同工伤,应充分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诸多因素。上诉人在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故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无不当。6月27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等待您的品鉴↓↓↓华睿说法

一个有态度的法律人公众号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传播法律声音与智慧,分享经典案例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

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

1、点击阅读:

2、点击阅读:

3、点击阅读:

4、点击阅读:

5、点击阅读: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