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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白纸
一、政策依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86号、《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财社[]19号)。
二、服务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并灵活就业的人员。
三、政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国家为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后并按规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享受补贴返还政策。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按当地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缴费比例给予60%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不缴费不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人员,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乡镇(街道)人社所审核无误后,提报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备案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2、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向乡镇(街道)人社所申报就业,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每年终了后,按规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补贴;
3、符合条件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凭证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五、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东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利民大厦东平县政务服务中心)
六、联系电话:0538-2832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