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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男子高压线下钓鱼 意外不幸发生了......

时间:2022-02-12 18: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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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男子高压线下钓鱼 意外不幸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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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钓鱼触电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方(受害人)自担80%的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4月7日上午8时,受害人龚某与钓友刘某、胡某、张某开车到丰城市孙渡街道茅园村下汊组一个鱼塘钓鱼。受害人追逐一条鱼小跑了一段距离后,起杆时鱼杆搭到一根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报警。丰城市孙渡派出所出警到现场,随后刑侦介入调查,从公安现场拍摄的照片可以看出,鱼塘围堤上电线杆上安装有:高压危险禁止垂钓,但受害人出事地点刚好在该警示牌斜背面;同时可以看出,受害人所持鱼杆为清风极经典630精工雕琢超细。事后,原告方没有派人告知被告受害人已在本次事故中触电身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原告方的损失为多少;被告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第一个争议焦点,关于受害人死亡后原告方的损失法院根据江西省发布的统计数据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为676380元;丧葬费标准为3538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51900元;(四)精神抚慰金,根据江西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为50000元。(五)交通费,原告方并没有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交通费的数额,但考虑到交通费是必定会发生的,法院酌定为2000元;总计为815666元。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供电公司在本案中要不要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方辩称受害人死因尚未有明确的法医学鉴定结论,但根据公安的照片以及孙渡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记录,应当可以确认受害人系触电身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在鱼塘钓鱼,四原告自称受害人在追逐鱼起杆时鱼杆碰到高压线,被电击身亡,被告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件系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所造成,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垂钓之前,应当注意到鱼塘上空有电线经过;也应当能注意到旁边的电线杆上高高悬挂着的警示牌;其有能力、有条件预见在高压线下垂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受害人在追逐大鱼时,眼中只有鱼,未能注意到自己已跑到电线底下,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就起杆,以致鱼杆触到电线;根据公安所拍摄的现场相片,受害人当时手持的鱼杆为清风极630,即鱼杆长度约为6.3米左右,而根据我国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离:1KV—10KV的电压在居民区的垂直距离最小为6.5米。受害人手持6.3米左右的鱼杆,本案中据原告所称受害人还是在追逐大鱼时起杆,则至少是6.3米左右的鱼杆长度加上受害人上身的高度,远远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6.5米的最小垂直距离,故本院认为受害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受害人本人承担80%的责任;相应地,被告供电公司承担20%的责任,即应当赔偿四原告163133.2元=815666×20%。综上所述,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丰城法院 丰法君 余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类似的事故层出不穷希望各位钓友朋友一定要观察四周远离电线和带电物体安全第一!

▍素材来源:丰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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