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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川镇东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公示

时间:2022-01-01 14: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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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川镇东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政府令86号)的有关规定,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了《张家川镇东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面向社会予以公示,若有疑问,请将相关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示时间:8月9日至8月16日

联系地址:张家川县影视服务中心业务楼六楼

联系电话:0938-7881127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8月9日

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东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东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张家川县城区总体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台路以北、西起东关转盘、东至东关拆迁安置小区。(具体以规划控制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张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人民政府

四、实施期限

8月16日至12月31日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保持东城片区棚户区行政区划不变,就地安置的原则。

(三)被征收人以拥有一处合法产权宅基地为准,根据宅基地证实际面积1:1兑换安置;原建材厂家属楼住户征收房屋与期房1:1.25面积兑换。

(四)宅基地上的各类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按《张家川县张家川镇度各类房屋征收作价补偿标准》为评估依据,第三方评估标准为准。

(五)户籍界定不在东城片区棚户区但实际购买东城片区棚户区院落(有合法手续)的群众,权责清晰、无产权纠纷,常年居住在规划区内的群众享有同等补偿标准。

(六)涉及被征收的五保户、孤儿由政府负责安置,房产由政府无偿收回。

(七)涉及在未经国土部门审批的土地上修建房屋的,根据评估标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土地按张家川镇土地征收标准补偿。

六、房屋(宅基地)产权认定

征收范围内房屋合法性、房屋所有权及房屋用途的认定,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以被征收人提供的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为依据,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七、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为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一)住宅的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1.实物安置

被征收标准房是指有门有窗,层高2.8米以上等具备居住条件的建筑物,不包括各种简易房、彩钢瓦房、活动板房、钢构房、地下室等其它附属物。

(1)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根据宅基地证所提供的土地面积,在东城片区棚户区安置点房源中按1:1比例选择实物安置房屋(考虑楼层差价)。

被征收人宅基地内原有建筑物按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2)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小于部分按照用于安置房屋每平方米3000元给子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的均价3000元补缴;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优惠价每平方米3500元购买(考虑楼层差价)。

(4)实物安置房源与选择方式

①用于实物安置房屋的房源在东城片区棚户区,一期共有房屋600套。其中:户型和面积分别为A户型(三室两厅)140.7平方米,B户型(三室两厅)123.86平方米,C户型(三室两厅)137.19平方米,所有户型都含公摊面积。

最终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②楼房的选择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的先选,后签的后选。被征收人要求先选房屋户型的,必须在房屋户型选定后2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所选楼房户型无效。

2.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每平米3000元予以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宅基地内原有建筑物按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3)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宅基地的补偿

(1)宅基地认定面积以0.25亩为准,小于或等于0.25亩的宅基地不在另行补偿;大于0.25亩的宅基地,超出部分按照每亩9万元予以货币补偿。

(2)对土地部门已审批但未办证的宅基地,其超出(超0.25亩)部分按照每亩6万元予以货币补偿。

4.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储于张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非住宅的征收补偿

1.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用于经营性的房屋,按经营性用房评估补偿。

2.对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的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三)原县建材厂家属楼征收补偿与标准

1.实物安置

被征收标准房是指有门窗,层高2.8米以上等具备居住条件的建筑物,不包括各种简易房、彩钢瓦房、活动板房、钢构房、地下室等其他附属物。

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根据宅基地证所提供的土地面积,在东城片区棚户区安置点房源中按1:1.25比例选择实物安置房屋(考虑楼层差价)。

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小于部分按照用于安置房屋每平米3000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在10平方米以为(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的均价3000元补缴;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优惠价每平方米3500元购买(考虑楼层差价)。

实物安置房源与选择方式

①用于实物安置房屋的房源在东城片区棚户区,一期共有房屋600套。其中:户型和面积分别为A户型(三室两厅)140.7平方米,B户型(三室两厅)123.86平方米,C户型(三室两厅)137.19平方米,所有户型都含公摊面积。

最终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②楼房的选择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的先选,后签的后选。被征收人要求先选房屋户型的,必须在房屋户型选定后2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所选楼房户型无效。

2.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产证与期房1:1.25面积兑换标准,每平方米3000元予以货币兑换。

(2)被征收人宅基地内原有建筑物按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3)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储于张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对临街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住宅,原则上以土地证登记性质为准进行补偿,但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以“1 0.5”的方式,具体参考方案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九、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

1.居住用房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以500元为准。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

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5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费用可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人家庭户籍人口每人每年2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符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管许可手续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十、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2套及以上的,根据征迁面积奖励20平方米的实物安置面积,选择实物安置2套以下或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宅院奖励8万元;20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宅院奖励5万元;2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院奖励3万元;25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十一、补偿协议

由张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张家川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由张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签订的协议条款所产生费用兑付、收缴、结算。

十二、不履行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张家川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事项

(一)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

(二)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县公安局暂停办理人口转入手续,县规划局暂停办理规划手续,县国土局暂停办理用地手续,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暂停办理不动产产权手续,县工商局暂停办理营业执照。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十四、本方案仅适用东城片区棚户区改造,由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授权张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文来自于(张家川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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