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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硕法律顾问丨以起诉代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效//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此同时,债务和债权都是可以流转的,特别是债权作为一种可预期的收益,可能会作为经济利益在企业间流转。债权转让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对于债权转让后对债务人生效是有条件的,《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然而在实践中,债权人没有通知而是直接进行诉讼,诉讼能否被视为通知,该债权转移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某资产管理公司对中明钢厂(化名)享有金额为50万的债权,后该资产管理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了港业公司。港业公司发给中明钢厂的债权转让通知并未被中明钢厂签收,后港业公司在债务诉讼时效到期前两个月将中明钢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债务。而中明钢厂以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再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当理解为,在债权转让通知未送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的清偿仍发生债务清偿之法律效果,但并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取得受让债权。虽然该款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行为人,从文义上应理解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即应以债务人是否知晓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之关键。故债权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借助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亦可以发生通知转让之法律效力。在上述案件中,港业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和要求清偿债务之请求,在经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实际到达中明钢厂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律师评析
根据法院的审判结果可以得出结论,在通过法院送达的方式确认将起诉和相关通知送达债务人的方式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同时告知债权转移情况。
臧瑶律师,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执业执业至今,一直从事民、商事争议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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