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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33吨井盖被村民搬空 警方起初不予立案

时间:2023-08-04 16: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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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33吨井盖被村民搬空 警方起初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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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固始县发生货车侧翻,村民搬空33吨井盖,警方表示,没人在场看护不算哄抢,少量侵占够不上犯罪。此类事件已非个案,除货车所载货物五花八门之外,群众哄抢的手法别无二致。当时出警的民警回应称:“他这个够不上案件,为啥够不上案件呢?一个是他哄抢够不上,哄抢法律上规定必须是物品有人看护,那块儿有人在,当着面儿才算抢啊,是不是。一伙儿人把它抢走了,那叫哄抢,当着人的面,人制止不了,制止都制止不了,你把人东西抢了,那叫哄抢。其中有少量的完整的井盖,被人家村民拿走了,少量的它属于侵占。”民警的意思是,货车倾覆后,井盖散落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个别群众分别哄抢井盖的行为不属于聚众,故不构成聚众哄抢罪,应当按照侵占罪处理,由货主自诉。针对此事,公安局正式回应了!关于媒体报道固始县发生货车侧翻村民搬空33吨井盖情况,8月3日上午,我局已立案调查。市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门也已专程赶赴固始进行督办。固始县公安局组成专案组,正在全力开展调查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追回了部分井盖。目前,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正在进行中,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我局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固始县公安局8月4日

那么,关于民警所作的回应,有哪些漏洞呢?本案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呢?

哄抢的定性

对于“哄抢”的定性,应该从行政法和刑法两个角度分别考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也就是说,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聚众哄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警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深入调查,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处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符合行政违法予以相应查处。民警以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告知当事人以侵占自诉处理的做法显属不当。

我们期待公安机关调查后依法作出处理。

针对哄抢的治安处罚案件

罗某等人是某村村民,6月至9月期间,罗某等人以毛竹场的毛竹属该村所有为由,多次到毛竹场将唐某等人雇请人砍伐下来的毛竹用拖拉机或货车运走。期间,派出所等部门多次派员到现场进行制止,并对某等村民进行法制教育。9月20日,罗某等人伙同他人哄抢毛竹场已砍伐下来的毛竹并强行搬上一辆农用运输车准备运走。同日9时30分,唐某向派出所报案。公安局接报后出警进行处置,公安民警传唤案件当事人进行询问,对现场进行勘查,向知情人调查取证。公安民警告知罗某等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罗某等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罗某等人提起诉讼并上诉,法院均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等,驳回了罗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和上诉。

提示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应深入调查案件事实,认真收集案件证据,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切不可盲目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广大群众切勿贪一时之利,逞一时之能,他人财产凝结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哄抢、侵占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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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扬律师,深圳执业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专注于保险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领域争议解决,并具备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

邮箱:liuya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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