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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男子与人婚外生子并赠与巨额财产 妻子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女子不当得利47

时间:2023-01-19 04: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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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婚外生子引发的财产纠纷案。法院认为,男子李某转给孩子母亲刘某的共计470500元,是李某、雷某夫妻的共同财产,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将470500元返还给李某的妻子雷某。

李某、雷某夫妻俩是广东东莞某电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名下有车子房子,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孩。然而,李某夫妇还迫切希望拥有一个儿子,但雷某已无法再生育。

于是,雷某想到了自己的朋友宜州的刘某。“我和雷某从小认识,大概前几年雷某找到我,说我生活很艰难,让我借腹生子要一笔钱,当时我是拒绝的。,我和前夫离婚,雷某QQ和我联系,邀请我到广东他们的家里居住一段时间。后经协商,我和李某就发生了关系,9月22日,婚外生育的孩子出生。”对于借腹生子一事,刘某如是说。

从2月24日起至7月20日,李某通过其账户及其弟弟的账户多次转款给刘某,共计470500元。

后来,李某夫妻及他们的亲戚多次到刘某家看望孩子,并多次要求把孩子给他们抚养。“十指连心,儿子是我身上掉下的一块肉。他们在断了小孩的生活费,我就把小孩改名改姓了。要把孩子交给他们抚养是绝对不可能的!”刘某态度坚决。

难道赔了亲骨肉又赔钱?这对夫妻心有不甘。3月12日,雷某作为原告,将刘某、李某、第三人李某的弟弟作为被告,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470500元。

宜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某转账给被告刘某钱款的行为,发生于其与雷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刘某收到的钱款系雷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李某在妻子即本案原告雷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刘某,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刘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法应予返还。关于返还的金额,被告刘某对收到李某转账的470500元无异议,且有银行转账记录予以印证,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刘某应返还的金额为470500元。

为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赠与被告刘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雷某470500元。

目前,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河池日报(陈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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