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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安墩镇桑梓助学慈善会关于修改理事会成员任职条件的决定

时间:2021-05-29 14: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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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安墩镇桑梓助学慈善会关于修改理事会成员任职条件的决定

为了激发广大乡贤参与安墩镇桑梓助学慈善会的主人翁意识,做强做大安墩镇桑梓助学慈善会,为提高安墩的教育质量作出更大的贡献,经会长会议讨论,对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作了修改。修改后的任职条件如下:

第一条遵纪守法,热爱教育慈善工作。

第二条常务副会长,捐(筹)款20万元以上(含累计),每年保持向本慈善会捐(筹)款,捐(筹)款数额多少由个人决定。

第三条副会长,捐(筹)款10万元以上(含累计),每年保持向本慈善会捐(筹)款,捐(筹)款数额多少由个人决定。

第四条常务理事,捐(筹)款5万元以上(含累计),每年保持向本慈善会捐(筹)款,捐(筹)款数额多少由个人决定。

第五条理事,捐(筹)款3万元以上(含累计),每年保持向本慈善会捐(筹)款,捐(筹)款数额多少由个人决定。

第六条上述筹款是指向非安墩籍人士或企事业单位筹款。对动员本镇乡贤捐款的,视其贡献大小,推荐参评本会的优秀志愿者或模范志愿者。

第七条对慈善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乡贤,不受上述任职捐(筹)款条件的限制。

第八条对捐(筹)款达到上述任职条件的非安墩籍人士,征得其本人同意,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职位。

第九条对捐(筹)款达到上述任职条件的公职人员,除推荐参评本会的优秀志愿者或模范志愿者外,待其退休后,并征得本人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其相应的职位。

惠东县安墩镇桑梓助学慈善会

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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