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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文说案】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后可以要求其开具发票。

时间:2021-07-01 18: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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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文说案】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后可以要求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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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Abouttheauthors陈二华律师 先后毕业于现西北政法大学和南京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律硕士学位,民主促进会会员,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现为凯仕曼)创始合伙人,专职律师。自1998年7月起先后在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南京格非律师事务所工作,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法律事务。8月参与创建江苏道文律师务所。专业特长为: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物权与担保、公司法、民事执行。先后发表40多篇专业文章。8月被评为淮安市十佳优秀律师。电话:15052660044。

裁判要旨

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后可以要求其开具发票。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晔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8民终2774号

审判人员:邹艳萍、季明丽、黄素晴

裁判日期:11月28日

基本案情

6月28日,远旗公司将怡尚名都项目2-7号楼的土建、装饰、安装等工程发包给天成公司承建。天成公司将上述工程交由周晔涛施工。4月7日双方终止履行合同。经结算,周晔涛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为2675835.27元,远旗公司已实际支付。

远旗公司起诉要求:周晔涛、天成公司提供2675835.27元工程款的地税发票并交付涉案工程施工资料及工程质量保证书。周晔涛辩称:工程款主要是工人工资,没有利润也没有计算税费,且上诉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无法开具发票。天成公司辩称,其不是工程款收取人,无义务开具发票。一审判决周晔涛向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符合规定的金额为2675835.27元的税务发票。周晔涛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

淮安中院认为,周晔涛工程款2675835.27元,远旗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单独请求实际施工人周晔涛开具工程款发票。理由如下:一、从法律依据看,符合合同法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远旗公司有权要求周晔涛交付发票的。二、从义务的性质看,交付发票的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首先,开具发票义务系周晔涛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其次,从交易习惯和行业管理来看,税金的最终承担义务人均为实际施工人,实践中亦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三、周晔涛以其领取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工资,没有利润也没有计算税金,主张其不应提供工程款发票,本院均不予采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中,实际施工人与工程发包人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间的施工合同一般不直接约束实际施工人。故而,总包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税金的承担、发票的开具等约定一般也不直接约束实际施工人。

2、实际施工人作为实际收取工程款的主体,其虽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基于收取工程的事实,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向发包人开具相应的发票。

3、开具发票既是实际施工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的从义务。如无特别约定,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不开具发票为由,主张不支付工程款(主义务)的,不构成合法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END—

团队简介

道文建设工程法律团队成员来自于组织部、法院、住建局、公证处、建筑公司等。两名律师具有国家二级建造师资格,一名律师具有造价师资格。团队负责人宋崇迪律师为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培训师资库“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授课专家。团队成员撰写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招投标前签订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研究》、《“挂靠”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效力》、《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桩基工程合同效力的研究》等论文在《中国房地产业》、《住宅与房地产》等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团队先后担任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国家特级、一级、二级资质建筑公司法律顾问。代理上百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以“工匠精神”为宗旨,以“专业服务”为优势,立志打造建设工程法律专业领域的品牌团队。

联系人:宋崇迪

联系电话:15152578888

联系地址: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6-1号A座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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