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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转行政审批职能至苏州市行政审批局的公告

时间:2018-10-29 05: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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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转行政审批职能至苏州市行政审批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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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机构编制转隶方案的通知》(苏编办通〔〕44号),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将“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能划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划转行政审批事项(一)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行政许可)(二)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行政许可)(三)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查(其他权力)(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权力)二、划转事项行使范围(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88号)相关要求和《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至姑苏区的通知》(苏民防〔〕138号),“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行政许可)”、“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行政许可)”、“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查(其他权力)”3项行政审批事项已于1月1日起下放至姑苏区人防办行使。市人防办仅对姑苏区范围内12月31日之前新建项目(拍卖以及其他方式成交的地块以成交确认书时间为准,划拨地块项目以划拨文件日期为准,改、扩、翻建项目以发改部门批复时间为准)行使本条所述3项行政审批事项职能,并将有关职能划转至市审批局。本条所述3项行政审批事项职能今后如发生调整变化,以市委市政府或具备权限的相关部门决定为准。(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的通知》(苏府办〔〕266号),“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权力已赋权至苏州工业园区和高新区。根据与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签订的赋权协议,6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项目“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仍由市人防办负责。市人防办对姑苏区、相城区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和工业园区、高新区内6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项目行使“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权力,并将有关职能划转至市审批局。三、划转事项交接时间自8月1日起,上述4项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审批局在相应行使范围内承担审批职能。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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