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修订)
第五百三十九条【被执行人配偶的追加禁止及其财产的执行】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系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配偶对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无争议,仅以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可以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但被执行人的配偶同意的除外。
【上海】
上海市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4月20日)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浙高法【】38号)
【最高法院】
夫妻一方名义负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解答(杜万华)(3月3日)
在执行阶段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确实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拿到法院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基层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把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然不合适。我们当时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司法审判的裁判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
【院长信箱】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认定,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附录:
※ 离婚纠纷裁判指引(整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