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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申请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8-26 0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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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申请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静政办发〔〕59号)及《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静宁县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准入标准的实施意见》(静政办发〔〕24号)有关规定,现就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申请对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第四季度正在保障的家庭,按照扩大后的准入条件重新核查信息,不再另行申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申请租赁补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具有我县非农常住户口1年以上(含1年),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本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本县城区租住房屋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

3.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608元/月(按照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计算),城镇社会救助对象应保尽保;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其中商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人轿车或大型客(货)运车,出租车(以出租标识为准),七座及以下小面包车、单双排小型货车,农用车除外(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车辆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登记部门没有注册资金3万元及以上经营性实体(有两个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本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本县城区租房居住;

2. 申请人持有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3年(及以后毕业的);

3. 申请人在本县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7月份及以前就业的),并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县自主创业,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其中商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县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或累计工作5年(含5年)以上,并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5年(含5年)以上,工作和收入稳定;

2.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608元/月(按照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计算);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均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县城区租房居住;

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提供证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书面申请书;

2.《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7.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8.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 书面申请书;

2.《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3. 申请人及同一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社保缴纳凭证;

7. 住房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借住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书面申请书;

2.《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社保缴纳凭证;

7.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8. 住房状况证明。借住证明或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地点

租住房屋所在地居委会。

四、发放标准

对各类保障对象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根据普通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补贴标准,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对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以县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依据),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9元; 对租赁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8元。

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领取租赁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家庭补贴标准x(保障面积一被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

2. 新就业无房职工:全日制普通高校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其他学历的,每人每月200元;领取租赁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人均保障面积20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发放,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8元。领取租赁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来源:静宁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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