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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研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吗?

时间:2022-09-22 20: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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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研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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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劳动人事仲裁院

案情简介

申请人唐某系被申请人某职业大学教师,硕士研究生。8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自8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申请人在机械系从事教学岗位工作。聘用合同第十条还约定,“乙方(申请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6月10日,申请人被A大学录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6月12日,申请人提前30天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合同实际解除时间为7月13日)。

7月6日,被申请人提出,因申请人不服从教学安排讲授机械课程,学校外聘教师担任申请人的课程支付讲课费5800元,单位还给予了申请人8140元的津贴,现在申请人单方面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人应支付违约金4万元及返还津贴共计48140元。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缴纳了上述费用。

之后,申请人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退还收取的违约金和津贴。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被申请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退还申请人人民币35000元;

2.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3.申请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仲裁委员会撤回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1.考取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是否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2.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评析

一、考取普通高校院校研究生是否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该规定中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应当包含通过全国统一组织实施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而录取的本(专)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本案中,申请人因考取普通高等院校,符合国家和当地的政策规定,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在以往的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实践中,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一般都倾向于按照合同法原理及聘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但是,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和数额都有明确的限制,这对人事争议处理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因为,作为聘用制政策法规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并没有违约责任限制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这一问题上应当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除了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情形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在该法实施后,人事争议处理也应该按照该规定执行。在本案中,申请人是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用人单位,单位并未出资引进也未培训,约定违约金缺乏依据。

启示与思考

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入高等院校的,受聘人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事业单位不能以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进行限制。另一方面,事业单位约定受聘人员承担违约金应当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随意约定。一般只有在事业单位为受聘人员额外支出了培训费等相关费用时,才有权要求受聘人员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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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仲裁员看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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