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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妈妈辅导儿子学习失手将其打死 该当何罪/胎死腹中 接生医院赔偿3万元

时间:2022-02-25 05: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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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妈妈辅导儿子学习失手将其打死 该当何罪/胎死腹中 接生医院赔偿3万元

①【说法】妈妈辅导儿子学习失手将其打死,该当何罪?

天不怕,地不怕

就怕作业一堆陪娃娃

“这需要想吗?这需要想吗?”

“九九四十五,你生气不?九九四十五!”

“那你不要哭,好不好?”

(图片来源于网络,请勿模仿)

然而,武功县女子胡某嫌儿子写作业不用心,遂对其殴打,凌晨发现儿子呕吐后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儿子不幸死亡。

案件回顾

今年1月3日晚,武功县女子胡某在家辅导儿子郭某学习。因郭某学习不用心,胡某一气之下对郭某进行殴打,导致其头部几处受伤。

次日凌晨4时许,胡某发现郭某呕吐后紧急送医,不幸的是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郭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案发后,武功县公安局调查发现,胡某与郭某系亲生母子关系,事发时胡某正处于怀孕期。

8月20日,武功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打骂孩子犯法吗

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身体的侵害。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是程度严重的伤害。

二是对精神的侵害。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是持续性的伤害。

《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赋予了父母抚养、教育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责任。

虽然父母有管教的权利,但要在可控的范围之内。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禁止家庭暴力的。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但很多父母都坚信“棍棒底下出孝子”,“三天一顿打,孩子上北大”等等粗放型的教育方式,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13岁的郑倩倩因旷课晚归,被父亲郑东怀疑交友不慎。郑东先对郑倩倩拳打脚踢,再用不锈钢管打到郑倩倩跪下,最终被打身亡。

▲在黑龙江鸡西,10岁的庞浩因为悄悄吃了家中的食物,被母亲以竹制“痒痒挠”等多次抽打,最终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明确提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十二条更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也就是说,即使是为了教育孩子,也不应该诉诸暴力的形式。“打你是为了你好”,再也不能成为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法治君提醒

现如今,孩子家庭作业多(数量上明显超出了孩子的年龄段)且难(知识难度明显超出了孩子的学习段)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如何在给孩子松绑减负的同时,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即可,不要让悲剧再次重演。

对于此事

你有什么看法

来源:环球时报、中国新闻社

②胎死腹中,接生医院赔偿3万元

6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医患纠纷案,某医院向患者支付了3万元的赔偿。2月份,李某怀孕以后,一直在某医院做产前检查,结果均正常,预产期的前一天,李某住进某医院产科病房待产,按医院要求,进行了多种检查,结果均正常,然而入院后的第四天,李某却突然胎死腹中。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种损失5万元。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1)医院B超诊断失误,未及时发现脐带缠身绕足,导致临床未能及时采取正确的分娩方式。(2)孕妇待产期间,胎心出现变化后,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导致临床处理不及时、不得力。(3)胎儿脐带缠身、绕足是胎死宫中的主要原因,但类似情况如临床处理恰当,胎儿的死亡大部分可以避免,但由于上述失误,使胎死宫内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据此鉴定结论,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某各种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余详东、杨国才)

医院有过错就应当赔偿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对一般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但对医患纠纷等特殊侵权案件,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不需要由患者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医院有过错,而是反过来由医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只要患方有死亡、伤残等损害事实,并由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当事的医院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证明该损害是由病员自己的原因或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的,不能证明的则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胎死腹中一案,医院需申请司法鉴定来证明自己无过错,但鉴定结论非常肯定的说明了医院在诊断和处置中均有过错,其过错与胎死腹中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院有过错,就应当进行赔偿,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弥补,精神损害得到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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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中原法庭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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