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污言秽语肆意辱骂法院执行干警,
侵犯的不仅是执行干警的权益,还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
9月11日,鄢陵县人民法院
依法对辱骂执行干警的被执行人毛某
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2万元的决定。
毛某现年43岁,家住鄢陵县彭店镇,因借款不还和妻子翟某一起被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该法院主持调解,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因毛某未兑现承诺,此案进入执行环节,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毛某名下的2辆轿车,并通过网络进行了司法拍卖。由于拍卖款不足以偿付其全部债务,此案申请人黎某要求处置毛某的妻子、被执行人翟某名下的房产,执行干警依照法律程序向翟某送达了询价报告、执行裁定书。
9月7日,毛某来到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商妻子翟某名下房产的相关事宜。9月9日,因需现场勘验该房产,执行干警先后4次致电毛某,但均无法接通。9月10日晚,毛某酒后拨通了执行干警的电话,对执行干警进行辱骂、威胁、骚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月11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毛某强制传唤至法院。毛某承认打电话威胁、辱骂执行干警均系其所为,执行干警明确指出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威胁、辱骂执行人员的错误行为,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相关义务。经说服教育,毛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当场向被威胁、辱骂的执行干警道歉,并愿意接受处罚。为维护司法威严,该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许昌报业传媒集团全媒体记者丨李小娟内容来源丨许昌报业传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