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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抚养费数额 过段时间能否更改?

时间:2020-08-28 07: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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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抚养费数额 过段时间能否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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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帮帮法律 ,全文688字,阅读全文约1分31秒。

男子钱某与女子金某于1995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钱某月工资收入近万元,因此,双方协议婚生子钱小金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每月底前由钱某通过银行汇到金某指定的账号。8年过去了,钱某的生活境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钱某于1996年再婚,并于1997年又生了一个儿子钱小某。1998年,钱某与其妻又按揭在上海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月供近5000元。1999年,钱某母亲生病住院,至今一直未遇。另外,钱某的公司进行了重大改革,钱某的工资收入从近万元一直滑到下半年的3000元左右。

因按原离婚协议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力不从心,钱某通过中间人与金某商议,看对钱峰的抚养费能否通过协商酌情降低。但钱某的提议立即遭到金某的强烈反对,金某认为是钱某想推脱父亲养育责任,坚决不同意降低抚养费的要求。无奈之下,钱某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减少抚养费之诉。

原告钱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之母金某于1995年4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钱某每月支付婚生子钱小金2000元抚养费,至18岁为止。现因原告工作收入明显下降,家庭开支明显增大,且在9年间,已累积向原告支付了20余万元的生活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酌情减少抚养费数额。

被告钱小金的法定代理人金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每月2000元,原告应予以遵守。现原告辩称其收入锐减不是事实,其家庭开支增大与支付抚养费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及双方代理律师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支付的抚养费从每月2000元降低至每月1000元,此案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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