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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将制定中药研制注册管理制度;仿制药申报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和GMP检查

时间:2022-11-27 19: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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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将制定中药研制注册管理制度;仿制药申报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和GMP检查

▍来源:同茂顺 整理:百合

▍9月30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本文将管理办法的重要看点总结如下:

与版《办法》相比,《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如下特点:

一是落实审评审批改革精神。二是落实最新法律要求。三是体现全生命周期监管理念。四是鼓励创新和满足临床急需。五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六是落实“放管服”要求。七是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八是科学设计章节。九是完善法规体系。十是加快国际化进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将制定9个相关指导原则或指南:

非处方药上市注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程序;

豁免药物临床试验的指导原则,由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另行制定发布;

药品注册检查启动的具体原则、程序、时限和要求,由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制定发布;

药品注册检查的要点及判定原则,由国家局药品核查中心制定发布;

药品注册检验技术要求及规范,由中检院另行制定发布;

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的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由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另行制定;

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的指导原则,由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制定;

药品品种档案和编码管理的相关制度,由国家局信息中心发布实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药的要求)中药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其研制和注册管理还应当符合中药的特点,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理解:可能会制定中药研制和注册管理办法作为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附录。普遍关心的现行审批体质不完全适应中药的局面将得到改善。

主要条款及看点理解:

第三条(药品注册定义)药品注册,是指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品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现有法律法规要求和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第四条(药品注册事项)药品注册事项,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注册申请、药品补充申请、药品再注册申请等许可事项,以及其他备案或者报告事项。

第五条(药品注册类别)药品注册类别,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

中药注册分类: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方类似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中药等。

化学药注册分类: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等。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创新生物制品,改良型生物制品,境内已上市生物制品(包括生物类似药和不按生物类似药管理的境内已上市生物制品),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生物制品等。

理解:从新划分中药注册分类

第十条(申请人资质要求)申请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申请人为境外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的,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办理。

理解:个人不能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十六条(非处方药注册和转换制度)优化非处方药注册。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非处方药的特点,制定非处方药上市注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已上市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批准上市后可相互转换,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制定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理解:将制定“非处方药上市注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条(支持中药传承创新)支持中药传承和创新。建立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注册管理制度和技术评价体系,将中药传统优势与药品研发科学要求相结合。

中药创新药,应当突出疗效新的特点;中药改良型新药,应当体现临床应用优势;经典名方类中药,按照简化标准审评审批;天然药物,按照现代医学标准审评审批。

提高中药临床研究能力,中药注册申请需提交临床价值和资源评估材料,突出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

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鼓励发挥中药传统剂型优势研制中药新药,加强中药质量控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药的要求)中药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其研制和注册管理还应当符合中药的特点,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版《药品管理法》也提出“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本次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经具体体现。普遍关心的现行审批体质不完全适应中药特点的局面将得到改善。

第二十六条(临床试验期间增加适应症)已获准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拟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以及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原则上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

第二十八条(临床试验期间报告)申请人在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定期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原则上每年提交一次,于药物临床试验获准后每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提交。申请人可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调整报告周期的申请。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也可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申请人调整报告周期。

第三十二条(临床许可有效期)申请人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获准后三年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至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超过三年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视为终止。申请人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药物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直接申请上市路径ANDA).....

豁免药物临床试验的指导原则,由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八条(通用名称核准)申报药品拟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称,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受理后,通用名称核准相关资料转国家药典委员会,由国家药典委员会核准后反馈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

重点:申报药品注册与名称核准同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原辅包关联)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或者药品制剂持有人更换已上市药品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时,可直接选用已登记的品种进行提出注册申请或者备案;选用未登记品种的,相关研究资料应当随药品制剂申请一并申报。

重点:持有人更换已上市药品使用的原、辅和包装材料和容器

第四十四条(原辅包关联审评)......

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可进行单独审评审批。

第十五条(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建立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其中,化学原料药在药品制剂审批时一并审批;国内已上市药品的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

第四十五条(关联审评信息公开)原辅包关联审评通过的或者仿制化学原料药单独审评通过的,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在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其中原料药同时发给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核准后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理解:化学原料药采用时审评审批,仿制化学原料药单独审评通过的发给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核准后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仿制化学原料药还是实行批准文号制?

第四十六条(基本要求)药品注册检查,是指对申请人开展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申报生产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开展的检查,以及必要时对药品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原辅包等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委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

药品注册检查的目的是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检查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和生产过程的合规性、数据可靠性。

重点:注册检查可能对涉及的原辅包等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委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主要检查真实性、一致性、生产条件、合规性、数据可靠性。

第四十六条(基本要求)

经审查需要发起药品注册检查的,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家局药品核查中心启动检查,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研制现场检查)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药物创新程度、药物研究机构既往接受检查情况以及审评需要等决定是否开展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检查。

第四十八条(生产现场检查)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基于申报注册的品种、工艺、设施、既往接受检查情况以及审评需要等因素决定是否启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药品批准上市前需要同步进行GMP检查的,申请人在接到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时,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局提出同步进行GMP检查。省级局在完成GMP检查后应当将GMP检查情况、检查结果等相关材料反馈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综合审评。

理解:会有不进行研制现场核查、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否进行由审评中心根据上报的资料而定,所有如果不想被现场核查,就要把基础工作、资料做的比较完美。

研发阶段进一步注重GMP合规性,如果需要GMP检查的,省局要把GMP检查情况、检查结果等相关材料反馈审评中心进行综合审评。

第四十九条(生产现场检查与GMP衔接)

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按新药管理的生物制品等,应当进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人在接到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时,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局提出同步进行GMP检查;已获得相应生产范围生产许可证的,可不提出进行GMP检查。

对于未获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仿制药等,由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基于风险启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启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人在接到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时,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局提出同步进行GMP检查;不需要启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局提出进行GMP检查。

对于已获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已有同剂型品种上市的仿制药等,一般不再进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理解:对于现场核查、GMP检查的种类更加细化。

第五十四条(启动原则)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基于风险启动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新药上市申请、首次申请上市仿制药、首次申请上市境外生产药品,应当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其他药品,必要时启动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与已有国家标准收载的同品种使用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一致,或者经审评可评估药品标准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的,可不再进行标准复核。

第五十六条(样品检验程序)......

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启动注册检查时未要求进行样品检验的,国家局药品核查中心也可视情况启动样品检验。

理解:不是所有申报产品都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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