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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吴某于9月4日入职某幼儿园,担任校车司机职务,月工资4400元。4月,幼儿园通知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认为原约定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劳动合同却约定工作时间为6天,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拒绝签订劳动合同。7月22日,幼儿园以吴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通知吴某离职。随后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440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200元。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幼儿园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4400元,二倍工资差额42387元。幼儿园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支持了仲裁裁决结果。一审判决后,幼儿园上诉至中院,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幼儿园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双方就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在主观、客观方面都没有过错,劳动者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怎么办?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会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本案中幼儿园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问题,请各位HR注意:
1.员工入职时对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必备内容未约定清楚,造成双方补签劳动合同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本案中的幼儿园在7个月之后才提出与劳动者补签;
3.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中幼儿园过了两个月之后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