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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拿地 子公司开发模式中 老板与财务要注意这些操作要点

时间:2023-09-16 23: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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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拿地 子公司开发模式中 老板与财务要注意这些操作要点

最近很多企业问到如果母公司与政府签订土地协议,取得土地开发权益,计划以子公司名义开发,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40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3.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实际操作中,为避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无法在项目扣除,企业操作应按照以下几点进行:

1. 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票据应及时进行变更,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2. 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尽可能避免母公司直接转让土地,利用政府层面实施主体的变更,依据就是出让合同的重签或者变更,同时与政府约定母公司拍地与子公司设立是连续的环节,土地部门也不会先将土地证办到母公司名下,因此不应视为转让。

3. 子公司需要注意土地成本入账的凭据除了变更或重签的合同外,最好将母公司取得的出让金专用票据交还财政,根据新签署的合同重新换取子公司抬头的票据入账。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如果企业同政府没有预先设计,存在出让金专用票据开给母公司无法更换到子公司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金。

以上所列的子公司是全资子公司,如果企业同政府预先设计,将发票和合同全部变更至全资子公司后,然后又将全资子公司的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这种情形也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金。

因此,在这里提醒企业,尽管拿地情况复杂,但一定要抓住问题的关键,就是拿地主体的决策,一旦决策失误,重新调整风险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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