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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法律风险

时间:2023-06-02 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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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法律风险

一、调整信用卡业务的法律规范

我国信用卡法律体系是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的发展壮大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而来的,信用卡法律体系与信用卡产业互相作用、互相促进,不断完善。目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受以下四大类法律规范的调整。

(一)民商事法律规范

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大量司法解释等在内的民商事领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发卡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等信用卡业务的参与人之间因信用卡发行、使用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进行基本规范和具体调整,是信用卡业务最根本的法律规范。

(二)刑事法律规范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断增多。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且侵害了银行和持卡人利益,并可能危及国家的金融资产安全和经济主权。对此,从1997年《刑法》至《刑法修正案(五)》,刑事立法对于金融领域的保护保持了一贯积极、鲜明和坚决的态度,逐步完善和强化了信用卡领域的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1997年《刑法》将一些信用卡犯罪从传统的一般罪名中予以分离,进行特殊规定;2月28日颁行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回复》等;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问题的解释》、5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了更为细致明确的界定和规制。

(三)行政管理及监管性管理规范

历年来,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以规范和监督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发卡银行、持卡人以及其他信用卡业务参与方的合法利益。其中包括对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制定各项专门性的管理型规范,主要有: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1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该些规章对信用卡的有关各项内容、信用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力地促进了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

(一)章程和领用合约的法律性质

章程和领用合约是商业银行为了明确与持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事先制定的,在性质上属于发卡银行为提高业务效率而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适用于不特定的数量众多的持卡人。信用卡申请人向发卡银行提交申请,经发卡银行审核接受,并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则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信用卡法律关系即告成立,双方均受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反映在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

(二)章程和领用合约的主要内容

信用卡业务与其他金融业务一样受严格监管,国内商业银行大多围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来构建其信用卡章程,并根据业务流程加以规定,主要包括:信用卡业务涉及的各项术语的定义;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信用卡的账户管理、计息和费用;信用卡的对账;信用卡的挂失;信用卡的有效期;发卡银行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最核心和最主要的内容)等。

三、信用卡业务中的各项法律关系

信用卡业务涉及多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在信用卡业务的不同环节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外还有一些如:发卡行与收单行、发卡行与担保人、发卡行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或相互独立、或相互牵连,构成一个复杂的有机体系。

(一)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所有信用卡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信用卡可以存取款,除存款计息方面略有不同外,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因此存在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其他银行卡并无二致。

(2)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发卡行通过信用卡向持卡人提供消费信贷服务,双方之间因此形成金钱借贷法律关系,并各自处于债权人、债务人地位。

(3)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持卡人持卡在特约商户刷卡消费,并不通过自己直接向特约商户支付现金的方式与特约商户进行结算,而是从发卡行透支款项后委托发卡行直接支付给特约商户,持卡人与发卡人之间存在委托和受托的合同关系。

(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信用卡功能设置的初衷决定了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基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因商品或服务买卖合同所形成的一般的消费关系,只不过在付款方式上以信用卡刷卡消费的形式付款。但信用卡业务的特性决定了信用卡付款方式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发卡行通过POS机连接的计算机系统对持卡人所持信用卡的信息进行核对无误、特约商户对持卡人的签名认可后,发卡行应当向特约商户支付持卡人的消费款项;而持卡人应当向发卡行偿还透支款项,并不得以其与特约商户之间存在交易纠纷拒绝偿还。为此,各国发卡银行基本都在《信用卡章程》中明确规定,持卡人不得以对抗特约商户之抗辩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付款,从而使信用卡交易中发卡银行与持卡人间的法律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得以相互独立,使信用卡在实务上获得了与信用证、支票相类似的独立抽象性特征。如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存在纠纷,则可依据基础交易纠纷与特约商户进行处理。

(三)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发卡行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发展特约商户后双方之间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在理论和实务上没有形成统一观点。目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转让说、独立担保说以及混合说。

应当说,发卡行与特约商户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一方面,发卡行为特约商户提供的信用卡交易处理这一金融服务,使特约商户通过信用卡结算提高了交易便利和安全性,发卡行因此向商户收取交易佣金(服务费);另一方面,特约商户按照规则对持卡人所持信用卡和签名进行表面审核后,通过POS机连接的银行计算机系统要求银行对信用卡磁条或芯片所载信息及密码进行核对,并凭签购单向发卡行要求付款,发卡行核对信用卡卡片信息和密码无误后,承诺向特约商户支付持卡人消费款项,这实际上是以银行信用向特约商户担保其基于正常交易可以如约收到交易款项,从而提供了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因此,服务合同并附加独立担保应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发卡行与收单机构的法律关系

在商业交易中,特约商户愿意通过受理信用卡办理交易款项结算,前提在于特约商户确信可以从银行获取持卡人的应付款项。但客观上,发卡行不可能与所有的商户建立直接联系,而是借助为商户提供POS交易机具和服务的代理银行(即收单行)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转接的中国银联与收单行的特约商户建立联系,打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特约商户如约收到交易款项的通道。在此过程中,收单行受发卡行委托从特约商户处收取签购单,并承诺对符合有效要件的正常交易支付款项,可见发卡行与收单机构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五)发卡行与中国银联的法律关系

中国银联由国内80家金融机构于2002年3月共同发起设立,其性质为银行卡清算组织。可见,在发卡行与中国银联之间,既可能存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具体受中国银联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的调整和制约;同时还存在资金清算、信息交换等委托代理合作关系,具体受双方之间入网协议以及联网联合业务处理规定等的调整。

(六)其他法律关系

信用卡业务中还存在其他诸多的法律关系,如信用卡担保法律关系、发卡行与主卡及副卡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四、主要信用卡法律关系的内容

信用卡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指信用卡法律关系各主体在信用卡业务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范中,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其中最主要的内容。

(一)发卡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发卡行的主要权利

(1)自主审查和发卡。

(2)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

(3)违约救济权,包括特殊情况下的中止用卡权、对违约持卡人的中止服务的权利以及持卡人严重违约时的单方解除权。

(4)变更或终止免费增值服务的自主权,但应通知持卡人,除非因持卡人原因无法通知。

2.发卡行的主要义务

(1)说明和通知义务,即要如实向持卡人说明有关银行卡的使用和安全防范方法等内容,并及时将有关变化通知持卡人。

(2)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

(3)协助义务,如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等。

(4)开通查询、投诉等通道并及时受理和解决,对持卡人提出的异议交易,发卡行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按规定予以答复。

(5)对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用卡信息保密。

(二)持卡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持卡人的主要权利

(1)使用、享受以及监督、投诉信用卡服务。

(2)知情权,即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内容、适用利率及有关计算公式等。

(3)享有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准贷记卡除外)。

(4)对账的权利,即有权索取对账单,对不符账户要求查询或更正。

(5)挂失的权利。

2.持卡人的主要义务

(1)真实、完整地提供有效申请资料,并授权发卡行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了解。

(2)及时启用信用卡并按规定进行签名,并在使用时按照规定使用信用卡背面留存签名的义务。

(3)按照约定用卡。

(4)按约定还款。

(5)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以及相关资料,并承担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6)不得以和特约商户之间存在纠纷为由拒绝支付银行欠款。大多数的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均规定,对符合规定要求所形成的信用卡交易(如经密码校验、签名确认等身份认证行为而产生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原则上由持卡人承担交易的后果。

(7)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发卡行。

(三)特约商户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第一,按照规定受理和使用信用卡,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或要求持卡人支付额外费用,不得利用特约商户的便利非法套现,有权拒绝违规的刷卡交易。

第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刷卡交易,要求发卡行及时无条件支付款项。

第三,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发卡行或持卡人的损失,国内已有多宗判例裁决特约商户因其过错而向发卡行或持卡人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第四,支付交易手续费。

五、信用卡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通常认为,风险是不确定因素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其在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包括信用卡业务中现实地存在着。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外部欺诈手段的日益翻新等因素,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法律风险有日益复杂、广泛化的趋势。

(一)信用卡业务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现阶段,对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危害最大、对发卡行和持卡人利益危害最明显的风险主要来源于欺诈风险。据统计,在美国、西欧等地,每年因信用卡诈骗所遭受的损失金额约为信用卡透支总额的5%~6%。根据实施欺诈的主体不同可将欺诈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第三方欺诈

第三方欺诈大致有三种形式:

一是伪卡欺诈。此类欺诈在近年来产生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窃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并利用制卡设备克隆信用卡,之后使用克隆信用卡冒用、窃取持卡人的信用卡资金。此类案件呈不断高发态势,虽国家高压打击仍屡禁不止,且欺诈手段多样并不断翻新,给持卡人和银行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其欺诈手段主要有:通过在银行自助设备、门禁系统或特约商户的刷卡设备上安装读卡设备,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通过偷窥、摄影、摄像等窃取持卡人密码;伪造持卡人身份证件等。二是非法冒用真卡。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第三方冒用信用卡窃取资金,其欺诈路径主要有:拾得或窃取信用卡后,通过其掌握的持卡人信息猜出密码后使用;持真实或伪造的持卡人身份证件到发卡行办理密码重置,凭重置后的密码使用信用卡。

三是冒用他人身份骗办骗领信用卡。该类欺诈发生在办卡的源头环节,如银行办卡时不能堵截,不法分子一旦得逞,将对银行造成极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2.持卡人欺诈

持卡人欺诈主要表现为恶意透支性欺诈,严重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等犯罪。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最常见的一种金融犯罪,而传统手法的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是其中最基本和多发的类型。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蓬勃发展,此类犯罪更是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1月至12月,在上海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涉嫌金融诈骗罪案件中,信用卡诈骗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9.8%,上海法院受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数更是从的178件直线上升到的948件。以往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人大多为学历低、收入低的群体,但近些年来,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人中也逐渐多了一些企业股东、高管等人员。此类人员透支信用卡多用于经营,一旦经营陷入困境或个人行为不良容易导致还款逾期,此类透支往往金额大、追讨困难。

3.特约商户欺诈

银行在发展特约商户过程中,虽会对特约商户设置种种要求,但特约商户良莠不齐,其中不乏操作不规范,甚至为获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的商户。特约商户的欺诈形式主要有:分次压单规避银行授权;伪造签购单欺诈银行;受理伪卡;套现;盗录信用卡资料和持卡人信息等等。

4.内部欺诈

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盗取、骗领持卡人的信用卡及信息,冒用信用卡、窃取卡内资金,有的甚至内外勾结作案,危害极大。除了欺诈以外,信用卡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还有以下几项:

一是操作瑕疵。操作瑕疵来自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过失,从而直接导致信用卡业务风险或其过失被不法第三人利用而给银行带来损失,如:办卡环节的工作人员在受理信用卡申领申请和发放信用卡时,未落实亲访、亲核、亲签等规定,导致冒名办卡或领卡;对异常的信用卡交易应监测而未监测,导致信用卡被恶意透支或使用;在办理信用卡密码重置等业务时,未按规定对业务办理人身份进行身份联网核查,导致信用卡密码被他人冒名修改并窃取持卡人卡内资金。

二是技术限制。从信用卡的发展历程看,信用卡的安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卡所使用的信息存储和转换技术的防伪程度的高低。为此,信用卡正从磁条卡时代向防伪技术更高的芯片卡时代过渡。然而,防伪这一课题在面临花样百出的伪造、变造手段时总受困于技术上的限制。因此,信用卡业务的安全有赖于人们对防伪技术进步的不断追求。

三是计算机系统缺陷。信用卡业务中的许多具体操作都依赖于高度发展的计算机系统,特别是常用的联网查询、跨行取现、刷卡消费等业务。因此如计算机系统存在缺陷,其预期设计不能满足业务需求导致交易迟延、错误,或系统达不到预期的安全防护程度导致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都可能酿成不良后果。

(二)信用卡业务风险的主要类型

1.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控发卡行给予某一持卡人信用卡的授信额度主要基于持卡人的资信水平进行判断。然而,这些判断并非总是准确无误的,而且持卡人的资信状况也可能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因此,如持卡人丧失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银行的资金即面临损失风险,也就是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从前述分析看,操作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内外部欺诈和操作瑕疵,如:恶意透支、伪卡欺诈、冒用遗失、被盗卡、特约商户欺诈等等。操作风险的产生意味着银行风险控制防线失效,最终导致银行或持卡人的资金、声誉等损失。

3.法律风险

法律总是落后于现实而不断发展完善的,法律的适用更是一个不断实践以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过程。这必然导致信用卡业务涉及的法律争议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司法不确定性,银行会承受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其中较为典型的法律风险有:

一是信用卡真伪鉴别的归责风险。在对冒领案件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中,如银行无法证明储户存在过错,人们往往会因此认定银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伪卡冒领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以银行卡由银行制作为由,认定银行有义务、有能力审核卡的真伪,如对于伪卡支付,说明银行制作的银行卡缺乏基本的安全保障和没有履行对卡的真实性审查义务,属于错误支付,银行构成违约并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虽然银行可以提出抗辩,主张储户是信用卡和密码的唯一所有者,本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码,而伪卡冒领案件的发生,证明了密码确已失密,责任应在于储户而不是银行,但是通常也只能免除银行的部分责任。因此,现阶段伪卡冒领产生的损失多数由银行买单。

二是密码交易规则适用的例外风险。基本上所有的银行都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诚然,密码的特殊性在于其秘密性、唯一性和专有性,维护密码的安全性成为储户的附随义务,一般情况下可以将使用密码的交易等同或推定为是持卡人本人所为或持卡人授权所为。但目前的现实是,该规则已不是银行完全免责的“尚方宝剑”。在一些案例中,存在伪卡冒领或密码的泄露是由于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况,如果持卡人密码泄密的过错不明显或密码泄密是由于银行的过错,银行不能简单地适用上述规则主张客户承担密码泄密的全部损失,上述规则不能使银行在案件中绝对免责。

三是格式条款以及合同解释规则适用的风险。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中大量使用预先制定的格式化合同,如章程、领用合约等,且不允许客户就条款进行协商修改,尤其还会在格式化合同中规定有关客户责任或减轻、免除银行责任的条款。因此,信用卡条款常被消费者保护组织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指责是“霸王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客户一般以《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条款无效以及格式合同歧义解释等规则来主张排除银行对格式合同的引用。在相对多的司法判例中,也有法院支持客户的这种观点,从而导致银行不能通过援引与客户的合同约定来保护自身利益,产生预期之外的损失。

四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风险。信用卡业务中包含发卡行与持卡人的储蓄存款合同。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特殊性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发卡行与持卡人双方对于保护存款的安全均负有告知、协助、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在发生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时,司法机关主要通过考察附随义务是否得到适当和完全的履行来判定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并主要依靠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来确定附随义务是否适当履行。因社会普遍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对自己的服务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显然比储户更为了解,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而且金融机构更有经济和技术能力来保障经营环境的安全性,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更严格。因此,司法倾向性意见认为:如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等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借记卡,进而对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进行支取、消费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此时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银行面临赔偿客户损失的风险。五是特约商户过错责任的认定风险。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于特约商户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冒用损失并没有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受案法院多以《民法通则》等有关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为法律依据,认定特约商户在信用卡冒用案件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大多数法院对特约商户是否存在侵权的判定都基于特约商户是否恰当履行了信用卡交易中所应承担的义务,然而不同法院对特约商户在受理信用卡进行交易时所承担的谨慎审查义务的尺度及由此产生的过错责任有不同理解,并在不同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下导致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缺乏统一性,使得牵扯其中的银行也常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4.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对商业银行的损害极大。在信用卡业务中,客户众多、层次复杂、影响面广的特点决定了银行更容易面临声誉风险。这一点在近些年持续受到关注的伪卡欺诈类案件、银行卡收费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特别是有关信用卡安全的质疑对一个商业银行的声誉损害常常是持久而深刻的。

六、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防控

(一)内外兼修,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控的硬件和软实力

1.注重技术升级,提高安全保障

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有:一是加快磁条卡向芯片卡等智能卡的更新换代步伐。芯片卡等智能卡较之磁条卡有更好的防伪和保密优势,从国际国内的伪卡欺诈类案件风险防控经验看,商业银行应当顺应芯片卡等智能卡对磁条卡的替代趋势,加快自身银行卡的更新换代,提高信用卡的防伪水平。二是开发多重技术保护的新途径。如与生物信息技术、短信回执等技术结合,增强持卡人及银行对信用卡安全的保护水平,提高冒用信用卡的技术难度,保护广大存款人对新生金融产品的信心和对银行的信赖。三是加强金融服务的安全保障程度,营造安全用卡的硬件环境,如加强对银行自助设备、特约商户等用卡场所的防窥防抢保护,降低泄密风险。2.改变发展观念,严防操作风险

近年来,法院所审理的银行信用卡纠纷案件多体现出一个共同特点: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猖獗,除了持卡人的问题,还与银行滥发信用卡、自身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有一定的关系。这个问题已经广受社会大众诟病。为此,银行应当强化建设并落实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如:银行在发卡营销管理方面应实行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避免对营销人员实行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银行应当建立发卡行为规范机制,落实亲访、亲签、亲领,减少冒名办卡领卡风险;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信评估制度,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从严授信,并根据其用卡情况合理调整授信额度,降低恶意透支风险;银行应当为持卡人提供便捷、多样化的挂失等止损服务,避免因服务不及时扩大持卡人的损失。

3.完善业务文件,防范法律风险

信用卡业务的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是确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且此类法律文件一般由银行事先单方制定,客户一般不能通过协商要求银行变更。这决定了商业银行应特别重视此类法律文件的条款设计和安排,要本着有利于信用卡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的原则,依照法律,公平合理地在上述法律文件中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尽量使用简洁、通用、易懂的表述,并向客户充分揭示、说明有关其责任和义务等的重要条款,确保客户理解、接受上述法律文件。

4.加强商户管理,确保用卡安全

信用卡的良好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特约商户用卡环境是否便捷安全,也就是说,特约商户的风险管控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水平。为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均十分注重特约商户的管理。结合我国实际,现阶段可从加大对信用卡套现的打击力度、加强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管理、强化对特约商户的收单审查等方面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强化对特约商户的交易断完善有关特约商户刷卡收单业务的行业规则,促进特约商户的依法经营。

5.合理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

由于我国现阶段信用卡业务领域的一些法律问题尚无成熟的定论,司法实践中对同一问题的裁决也不尽相同,这对银行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银行应当时刻关注司法领域对信用卡敏感、常见问题的处理态度,并根据可能产生系统性影响的判例及时改进自身相关业务。

6.坚持以人为本,防范内部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提升内部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业务人员对规章制度的掌握程度和执行力,提高其依法合规操作的自主性,降低内部违规行为对业务的伤害。

(二)内外联动,营造良好的发卡用卡环境

首先,商业银行应当将充分揭示信用卡业务风险作为自身的一项义务来严格落实,使持卡人自愿地申请和使用信用卡,充分了解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提高其防控风险的自主性。

其次,商业银行应强化对银行卡受理市场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特别是加强特约商户的身份识别和信息收集,为发卡行、收单行和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市场管理和责任追究奠定基础。必要时可对风险高发的某一区域、行业等的特约商户设立针对性的市场准入要求或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或行业特约商户的违约风险。此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市场监管,强化责任追究,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媒体等应当坚持不懈地普及信用卡安全用卡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看待目前银行卡市场存在的风险,维护社会公众的信心,并加强对持卡人的安全用卡教育,帮助持卡人及时掌握各项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从源头上堵截风险。

(三)加强对信用卡业务领域犯罪的刑事控制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与信用卡有关的刑事犯罪包括:信用卡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非法经营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等相关罪名。刑事法律规范愈加完善,刑事打击愈加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对信用卡领域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很好的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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