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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提出失业险待遇损失索赔

时间:2022-06-30 19: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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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提出失业险待遇损失索赔

失业险保险待遇损失指的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失业险登记及缴纳或者在劳动者离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出具失业险办理所需的证明材料,导致劳动者不能依法申领失业险的损失。

解决劳动者申领失业险的损失问题首先要知道失业险的申领条件。对于不符合失业险申领条件的情况,劳动者本身并不产生失业险损失。社保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失业险的申领条件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各地在失业险的申领手续上虽然往往还存在更加细致的规定,但均在上述三个条件的限制范围之内。

基于以上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失业险待遇损失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实: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2.劳动者的失业系用人单位或其他客观原因所致;3.劳动者已经处于失业状态。

在证据的获取及认定方面,对于第1项证据,有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实际应当缴纳一年以上失业险而未缴纳,或者实际缴纳的失业险数额低于应当缴纳的数额。对于该项事实的认定。劳动者不能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进行直接认定。劳动者只能通过社保行政机构进行审查认定。劳动者可以在获得上述认定证据之后再主张该部分损失。

对于第2项证据,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的是失业产生的原因。符合社保法规定的劳动者可申领失业险的原因主要指的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劳动者的失业(离职)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劳动者失业。实务操作中劳动者常见的操作错误是,一方面向用人单位提交了主动离职的材料,另一方面却又主张失业险损失。此种情形显然不符合失业金的申领条件,故而也就不会产生所谓的失业险损失。

对于第3项证据,实际要证明的是劳动者并不属于在职状态下获得失业金的情况。失业金仅适用于劳动者处于失业的法定情况,在职状态不属于应当发放失业金的情形。劳动者在新的用人单位已经入职(关键是办理了就业登记或社保手续)仍然主张新单位在职期间的失业险损失。

劳动者在主张失业险损失之前,应当先结合社保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当地关于社保申领的规定,对申领条件进行全面考虑。不仅如此,劳动者在离职之前即应当考虑到是否主动离职可能对失业险领取资格的影响。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可以结合失业险的申领条件,在用工管理上妥善处理裁员工作。

参考案例: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周建祥与江阴新全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苏民申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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