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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扩散!泊头今日限行机动车尾号5和0 和沧州及京津一致(含外埠车)

时间:2023-02-06 20: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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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扩散!泊头今日限行机动车尾号5和0 和沧州及京津一致(含外埠车)

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批准,泊头市于9月24日零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市区启动机动车限行两个尾号措施(周一至周五的每日7时至20时,和京津保持一致,含外埠车辆),限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限行范围:限行范围:104国道(不含)以西,北环(不含)以南,永安大街(含)以东,胜利路(含)以北合围区域。

泊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9月24日起,受地面南风持续影响,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其中25日以后,地面湿度增大,受逆温影响,我市将可能出现PM2.5重度污染过程。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启动区域一区域二和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186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沧政办传〔〕127号)要求,依据《泊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为减轻重污染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市于9月24日零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一、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一)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物流(除民生保障类)、料场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市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其他非营运车辆限行2个号,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三)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四)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于每日9时前,将前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报市大气办;预警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应对工作情况总结报市大气办。

联系电话:5561028

邮箱:bthbdqb@

泊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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