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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1月份取得的写字楼,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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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4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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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简易计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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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过桥费,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47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设备收取租金,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