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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办〔〕84号)、《关于印发〈余杭区“三社联动”和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余民〔〕223号)的规定,现就对获得国家、省、市各类定向资助项目奖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获得国家、省、市各类定向资助项目奖励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余杭区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社会组织须参加近两年年检且合格,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均无不良记录;
(三)在8月20日至9月30日内社会组织承接国家、省、市各类定向资助项目且已完成结项评估,评估结果被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二、奖励范围及额度
社会组织承接国家定向资助项目,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项目经费的30%给予奖励;评估结果为良好的,按项目经费的40%给予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项目经费的50%给予奖励;
社会组织承接省定向资助项目,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项目经费的20%给予奖励;评估结果为良好的,按项目经费的30%给予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项目经费的40%给予奖励;
社会组织承接市定向资助项目,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项目经费的10%给予奖励;评估结果为良好的,按项目经费的20%给予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项目经费的30%给予奖励;
社会组织同一个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奖励,一家社会组织一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余杭区社会组织获得国家、省、市各类定向资助项目奖励申请表》;
2.《余杭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3.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含年检页)原件和复印件;
4.获选国家、省、市各类定向资助项目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项目结项评估结果认定佐证材料;
5.项目款到账证明原件(银行流水原件须加盖公章);
6.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以及复印件均须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四、实施步骤
(一)申报(10月30日前)
社会组织申请国家、省、市定向资助项目奖励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于10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二)评审(10月31日- 11月25日)
1.项目初审。区民政局汇总申报材料后,对申请资质和项目内容等情况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区民政局聘请社会工作领域的学者、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实务专家、社会组织代表和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进行评审,确定奖励经费,并报区财政局审定。
3.社会公示。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11月26日-12月10日)
区民政局将一次性拨付度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定向项目奖励。
更多项目解读请联系项目部
咨询电话:0571-86085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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