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情形
1
一、不属于仲裁委受理争议范围
《办案规则》第二条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就不在该范围内的争议内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调解协议中有部分内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书面放弃该部分内容的,可以就其余部分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愿意放弃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收到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属于对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的,对申请不能受理,可以告知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3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
为督促双方当事人尽快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超过15日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履行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四、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客观事实,并且涉及双方当事人诸多权利义务,不宜通过仲裁审查的方式将双方当事人对此的妥协赋予法律效力。
5
五、调解协议已经法院司法确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有两种途径,一是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出具调解书;二是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对于人民法院已确认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仲裁委员会不宜也没有必要再受理仲裁审查申请。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时,应当注意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以免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就同一份调解协议先后作出确认。
转载说明:本公号转载于互联网的文章,将尽力标明作者与出处,如有着作权人或出版方提出异议,请联系本公号,将立即删除。